案例:李榮2007年4月進入廣東一企業打工,上班才一個星期,就出了事。他在往機器中填水泥時,不小心將水泥袋子掉進了機器中,他迅速用手撈袋子,結果袋子沒撈上來,右手手指反被機器攪掉了3個。出院后,李榮身無分文,經人指點,他向單位提出10萬元賠償,不料,單位領導卻以他剛上了一個星期的班,沒給單位創造一點效益,出事只能由他自己承擔為由,不愿賠償。不過,單位領導又表示,如果愿意協商了結,可以從人道主義出發補償2萬余元的醫療費用。聽說工傷索賠異常艱難,李榮思來想去,同意了單位的意見。后來,李榮聽說一個因工傷失去2個手指的老鄉通過勞動仲裁獲得了6萬元工傷補償,才發覺自己吃了大虧。
分析:《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共分十個等級。勞動者因工受傷造成勞動功能障礙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傷殘補助金。此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承擔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等費用。
工傷事故發生后,受害者與單位協商解決賠償事宜固然能夠快速解決糾紛,盡快得到賠償,但是,受害者如果對自己應當獲得的賠償數額毫無了解的話,在協商時就會處于不利地位,或者獅子大開口,導致協商無果,或者一味妥協,無原則地放棄應得的利益。因此,遭遇工傷事故后,最好先向相關人員咨詢,如此,才能在協商時知己知彼,充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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