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06年,周甲在福州市臺江區某水產有限責任公司打工。2006年6月27日在車間作業時,被同事周乙駕駛的機車致腳踝受傷。治療70天,共花費醫療費3300元(已由公司墊付),傷愈后于2006年9月14日上班。經了解,周甲工傷治療停工期間工資共計約5000元,另外,為了照顧周甲,其妻先后請假5天。后雙方就工傷補償多次進行協商,公司以本單位未投保工傷保險以及單位與工人簽訂了工傷概不負責的協議為由,拒絕工傷認定,并只愿賠償醫療費及追加700元做營養費、生活費、誤工費。周甲則要求公司除賠償醫療費外,還應給付治療期間2個月的工資。談判期間,周甲曾向筆者咨詢,可以要求公司賠償多少錢,筆者認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單位應賠償的工傷賠償金應包括,醫療費3300元,誤工費5000元,護理費150元,公司應賠償周甲共8450元。同時筆者就工傷賠償數額與公司經理李某進行電話談判。最終,公司只同意在賠償醫療費3300元之外,支付1800元,并威脅周甲,若不接受協議而提起工傷認定的話,公司將不惜重金促使工傷得不到認定。迫于壓力,周甲與公司達成如下協議:周乙賠償周甲醫療費、營養費、生活費、誤工費共計5100元(含已支付的醫療費3300元),周甲以后不得再要求工傷認定、工傷賠償及其他費用。用人單位、周甲、周乙三方在協議上簽字。
案件分析:
一、為何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還能振振有詞?
《工傷保險條例》乃全國適用的強制性法規,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在與公司經理談判時,被告知公司未參加工傷保險,無法按工傷賠付。公司未按工傷保險條例參加工傷保險已是違法,為何還敢以此為由拒絕按工傷賠付?原因在于:
1、法律責任規定不夠完備。工傷保險條例僅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未規定其他處罰措施,用人單位完全可以心存僥幸,不參加工傷保險,待未參保工傷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再參保。從而達到規避工傷保險條例的強制性規定。
2、監管不到位。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內部監管及外部監管,內部監管是指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接受本單位員工的監管。外部監管是由勞動社會保障部門監管。從內部監管來說,由用人單位的職工監管難以落實,職工(尤其是農民工)為了能保住工作,不得不接受單位提出的苛刻甚至是違法的條件。更別說讓職工對單位監管,除非職工想一走了之。
二、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能否進行工傷認定?
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時也能申請工傷認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保險。依此規定,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仍可向相關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確認為工傷的,相關的賠償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三、為何工傷職工維權小心翼翼?
本案中,工傷事故發生后,周甲提出兩點疑問,一是他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工傷醫療費。二是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因工傷治療期間的生活費。得知可以獲利工傷賠償后,維權之路為何走得如此小心翼翼?
第一,農民工在外找到工作不容易,剛進單位時,在單位提供內容為“工傷概不負責”的協議書上簽名。由于絕大多數農民工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并不知曉該工傷免責條款屬無效條款。另外,工傷發生后,還指望能在公司繼續工作,擔心向單位要求賠償后工作不保。
第二,工傷賠償程序過于復雜,一般人員尚且無精力、無時間處理,更何況屬于社會弱勢群體的農民工。首先,雖然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認定可由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一方提出,但工傷職工要提出工傷認定,只能是在用人單位明確拒絕工傷認定,否則,只能等到工傷發生1個月后,才能提出。其次,難以收集提出工傷認定所需材料,由于用人單位通常不與農民工簽定書面勞動合同,僅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農民工就難以收集。再次,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受理并做出工傷認定后,用人單位不服工傷認定,還會要求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還可提起行政訴訟。整個程序走完耗時太長。
第三,唯恐地方保護主義。周甲在與用人單位進行交涉時,用人單位威脅,若要提出工傷認定,則不惜重金促使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做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書。
上述幾個因素使得農民工即使堅信最終能獲得工傷保險賠償金,但求償之路太長,付出的太多。最終只能選擇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放棄部分權益。
四、工傷賠償到底該由誰賠?
周甲與公司的工傷賠償協議書中約定由周乙賠償周甲的醫療費、營養費、生活費、誤工費。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醫療費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誤工費(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由單位支付。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均由單位支付。
本案中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因此本次工傷賠償金均應由用人單位支付。但用人單位以致周甲工傷的機車正由周乙使用為由,要求由周乙支付本應由單位支付的賠償金。這顯然有悖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此種情形下,只能先由用人單位支付周甲。對周乙可以根據勞動紀律對其給予以處分,但不能要求由周乙承擔對周甲的工傷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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