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師:
您好!
我的親戚今年與一家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去做園藝工人,工作內容是噴灑農藥、修剪公司廠房、辦公樓附近的花草樹木。但是一周前,在沒有任何征兆的情況下,我們突然被告知其因農藥中毒死亡,后經公安局調查認定為自殺行為。
之后經我們多方了解,我親戚在自殺的前一天曾經給某電視臺的投訴熱線打過電話,電視臺也對此事進行了確認。據了解,我親戚向投訴熱線反映的是與公司之間的勞動糾紛。而且,我親戚的工友也說他之前與公司就一些問題一直存在矛盾,但公司一直未能給予解決,這是導致悲劇發生的直接原因。種種事實表明,我親戚雖然是自殺,但是是由公司的原因引起的。
請問安律師,在這種情況下,我親戚能不能得到工傷賠償?如果我親戚不能被認定為工傷死亡的話,我們應該如何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呢?
李 軍
李軍:
您好!
來信主要涉及的是特殊情況下的工傷認定問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我們對對本案進行如下分析,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本案中,你親戚的死亡與其與公司的糾紛在工傷認定問題上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因為工傷保險是勞動者在工作中或法定的特殊情況下發生意外事故,或因職業有害因素危害,而負傷(患職業病)、致殘、死亡時,對其本人或供養親屬給予物質幫助和經濟補償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即工傷認定的前提是工作過程中或者是為工作的過程中。
你親戚在與公司產生糾紛后,并沒有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依法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訴訟。而且即使公司在你親戚自殺身亡的過程中有一定的推動作用,也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和“視同工傷”的情形。所以,你親戚被公安機關認定為自殺身亡,只能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不能依法享受因工死亡的相關待遇。
現在,隨著社會的發展,來自各方面的生存壓力越來越大,自殺死亡率在各國一直居高不下。至于在你親戚自殺過程中公司存在的過錯是否構成侵權及其它行為,你們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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