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三要素: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工傷保險條例》關于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以及排除情形,作了如下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ㄒ唬┰诠ぷ鲿r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ǘ┕ぷ鲿r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ㄈ┰诠ぷ鲿r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ㄎ澹┮蚬ね獬銎陂g,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谏舷掳嗤局校艿綑C動車事故傷害的;
。ㄆ撸┓伞⑿姓ㄒ幰幎☉斦J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ㄒ唬┰诠ぷ鲿r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ㄈ┞毠ぴ谲婈牱郏驊稹⒁蚬搨職垼讶〉酶锩鼈麣堒娙俗C,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ǘ┳砭茖е聜龅;
。ㄈ┳詺埢蛘咦詺⒌摹
對以上三個條款的幾點理解:
1、要把工傷認定的三要素(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與工傷保險的“無過錯原則”結合起來考慮。《條例》第十四條的“工作場所內”不能等同于第十五條第(一)項的“工作崗位”。在“工作場所”與“工作崗位”模糊的情況下,只要職工行為的受益者是用人單位方,就應認定為工傷。
2、要正確理解《工傷保險條例》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范圍。從表面看,《條例》取消了原《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規定,范圍似乎縮小了,實際上卻是擴大了工傷認定的范圍,其目的是促進企業積極參保,體現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減輕企業和勞動者的經濟負擔,提高預防事故風險的能力。
3、對“工作崗位”、“工作時間”的理解和把握,不能過于狹隘,要結合其工作性質、職務、工作方式,作全面準確的理解。
4、在認定事實時,須排除他殺、自殺、自殘等可能導致不良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