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2005年4月15日晚,丹東市的張某受本單位安排,在火車站貨場看守貨車上的貨物。凌晨一點多,勞累一天的張某沒能抵抗住睡意的侵襲,在貨場的第二軌道和第三軌道之間睡著了,結果被進站的火車撞傷。
事發后,張某的家屬找到勞動保障部門,要求認定工傷。但當地有關部門卻不予認定,理由是張某的受傷系上班時睡覺所導致,過錯在于張某自身,因此不能認定工傷。張某及家屬不服,上訴到法院。日前,法院經審理后撤消了勞動保障部門不予認定工傷的答復,責令其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本案判決后,很多人覺得沒有道理:“上班時睡覺居然能睡成工傷?如果把偷懶睡覺意外受傷作為工傷,這不是鼓勵違反勞動紀律嗎?”那么,法院為什么會作出這樣的判決呢?
說法:
《勞動法》對于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總是作為《勞動法》的基本價值取向。在這種價值取向的支配下,當某一法律規范出現兩種以上理解可能時,應當采取有利于勞動者的理解。勞動者的特定身份決定了其在勞動關系中的弱勢地位。為實現實質上的公平,法律則從有利于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另外設計了一些特別機制限制用人單位的權利或擴大對勞動者權利的保護。工傷制度本身就是出于這種目的設計的。法院的判決表現了對《勞動法》立法意圖的正確理解。
勞動者權利保護的價值追求之下,只有那些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原因才可以改變這種價值的方向。在本案中,勞動者的一般性的違反勞動紀律,上班睡覺等問題屬于輕微的違紀行為,因此不能成為改變“工作”概念范圍的要素,也不會對工傷的構成產生根本影響。單獨看“睡覺”這一事實,似乎不能說是在工作,但是,工作是一個持續的、復合的、多因素的過程,并與所處場所、所具有的身份、所處時間直接關聯。何況在實踐中,對于值守夜班的工作人員用一部分時間睡覺也不是完全不能接受的現實。基于這些考慮,說“上班時間睡覺仍是上班”便增加了可接受程度。所以法院認為,受傷者在工作過程中存在的違反規章問題并不能從根本上改變工傷的構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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