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退休人員,同時又屬于1-4級傷殘的工傷人員,其死亡后直系親屬可以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規定,“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而退休人員不存在本人工資。其死亡后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計算基數如何確定?
答:該基數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如果退休人員已經退休了許多年.其多年前的“本人工資”在現在來說,肯定很低,如果以此作為計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基數,不太合適。而以其生前領取為養老金作為計算基數比較公平。
同時按《工傷保險條例》第61條第3款規定,“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如果其生前領取的養老金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也應當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而如果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離退休時間很短,比如才兩三個月,則可以考慮以其死亡前12個月的平均收入(本人工資和養老金)作為一個基數,再與《工傷保險條例》第61條第3款規定的下限,比較確定計算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