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單位一轉業干部,在部隊時是工程兵,曾因矽肺被評定為二等乙級傷殘。1984年退休。現在其被鑒定為4級傷殘,要求享受護理費。本人生活能力正常,可以接送小孩上學。怎么辦?
答: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視同工傷。該職工在部隊時因工致殘,現在傷情惡化,如果其已經取得了革命傷殘軍人證,則應當作為工傷處理。只有在構成工傷的前提下,才可能支付護理費。
但成立工傷,不一定必然享受護理費,還需要進行鑒定。《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規定,“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