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一建筑工程人員,晚上在工地住宿,睡在三樓。夜里起床方便,地板上有個小洞,一腳踩下,地板破裂,摔到二樓,致骨折。能否認定為工傷?如何享受待遇?
答:不應按工傷處理。
首先,該職工受傷時是在休息,其受傷是因為起床方便而產生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或“工作崗位”、“工作原因”三大條件無一具備。其又不具備視同工傷的條件,因此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第15條的規定,不能認定為工傷。
有人會認為,該單位地板上有洞,存在不安全因素,能否以此認定為工傷呢?不安全即因素傷害要成為工傷,必須是在工作時間內或從事與本職工作相關的工作的時間(正常工作時間前后),因不安全因素而受到的傷害。在該段時間內,如因廠房倒塌、機器零件墜落、搬運工具時地面太滑而摔倒等原因而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將該時間段內的不安全因素傷害認定為工傷,主要因為傷害發生時職工是在工作,傷害的發生與工作的關系非常密切,甚至可以認為就是因為工作而導致的;這種情況下的傷害,與職工操作機器夾斷指(臂)等傷害相比,在傷害的嚴重性、用人單位的責任等方面很相似,職工應當受到保護;這種情況的傷害,從錯誤角度講,用人單位是有責任的,有的責任甚至全在用人單位一方,將此種傷害認定為工傷,符合工傷的含義和基本精神。
而非工作時間內的不安全因素傷害,與工作并無太直接的聯系。比如該職工,即使當天他沒有工作,也仍可能因住宿在單位而受傷。這時的傷害與工作的因果聯系已經很遠,作為工傷處理與工傷的基本含義和精神不相符合。因此這種休息時因單位的不安全因素而產生的傷害,不應認定為工傷。
用人單位作為廠房、宿舍的擁有者、廠內空間的控制和管理者,應當使廠內的各種建筑、設施及環境處于安全狀態,以免造成對他人(包括職工在內)的傷害,這是其應負的社會責任。地板上有小洞,當然有可能使人踩入而受傷(特別是在夜間),因而屬于不安全因素,用人單位未能及時發現和解決該不安全因素,使職工造成傷害,用人單位應承擔主要責任。該職工可以按照一般民事賠償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承擔有關醫療費等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