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企業的法律顧問,一次代表企業出庭辦案,從法庭座位上起身時,不小心被桌腿絆倒,導致一腿骨折。他能認定為工傷工傷嗎?
答:需要區分兩種情況。①企業內聘的法律顧問,如企業法務部的工作人員,該種法律顧問屬于用人單位的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具有勞動關系。出庭辦案,是法律顧問的工作內容之一,最起碼也是用人單位(領導)臨時指派出庭的,因此出庭辦案屬于其工作。在工作時被桌椅絆倒,屬于因工作原因直接導致的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及第3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其受傷雖然有自己不小心的主觀因素,但不能因此而排除工傷。②他屬于企業外聘的法律顧問,‘如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等。這種法律顧問與用人單位之間屬于委托代理服務關系,不是用人單位的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具有勞動關系。這種類型的法律顧問在執行工作的過程中因為工作原因而受到傷害的,不應認定為工傷。應當按照有關人身傷害賠償法律規定進行處理。如果雙方在委托代理協議中已經有約定的,應按照該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應根據公平原則,考慮該項工作屬于為用人單位利益的行為,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適當的賠償責任。
上一篇:在單位住宿摔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下一篇:上衛生間自己摔傷應否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