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坤:
我哥所在的公司因沒有辦理職工工傷保險。去年1月,我哥因公受傷后,公司下文認定他屬因公受傷,并達成了賠償協議,因此就沒有向有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現我哥認為公司的賠償少了。請問,我哥還能申請工傷認定或向法院起訴要求增加賠償費用嗎?
律師:
按《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由于公司沒有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認定你哥為工傷,你哥可在受傷之日起1年內自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現已超過了規定期限,你哥不能申請要求進行工傷認定。
你哥是公司的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即使公司沒有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你哥因公受傷后,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公司也應當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待遇標準支付相應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3款規定:“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因此,你哥不能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