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概念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是指,工傷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六級傷殘,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以及工傷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的工傷醫療費用和傷殘就業補助金額。勞動關系的接觸使得傷殘職工喪失了一個重要的經濟來源,這主要是由工傷事故導致的,因而自然應該給予一定程度的賠償。
(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
《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第2款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根據上述規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賠償金額的計算沒有全國通行的標準,須參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規定執行。在各地區暫無規定的情形下,可參照《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中對一次性賠償所作出的規定。
(三)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規定
1.《工傷保險條例》
第34條 第1款第2項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35條 第2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第3條 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后確定。
勞動能力鑒定按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理。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傷亡職工或者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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