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9條規定:對于職工違法行為,不予認定為工傷。司機在交通事故中承擔責任,當然屬于違反交通法的有關規定,因此按《試行辦法》不能忍認定為工傷。
但是現如今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因犯罪行為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二、醉酒導致傷亡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上述法律規定將司機違反〈交通安全法〉排除在了不認定工傷范圍之內。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工傷認定法律適用的請示的答復〉法行(2000)26號文件:“司機因公外出造成交通事故,未構成交通肇事罪,也不屬于自殺、酗酒、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應認定為工傷!
從該司法解釋來看,對于司機在執行本單位工作任務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傷亡的,即使司機在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對于這種過失性違章行為應按照職工工傷保險無責任賠償原則處理,無論事故怎人大小,包括四個等級責任的交通事故,只要不是犯罪行為,自殺、自殘行為或醉酒所造成交通事故而導致傷亡的,都應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