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三明市一企業勞工人員.我市勞動保障部門正在部署實施國務院 《 工傷保險條例 》 和省政府 《 實施<工作保險條例 》辦法 》 ,請問什么樣的傷害可以認定為工傷?什么樣的傷害不得認定為工傷?
答復:根據國務院頒發的 《 工傷保險條例 》 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依法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1)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 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 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 患職業病的;(5) 因工外出期間,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7)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視同工傷:(1)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 因戰、因公負傷致殘, 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 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 工傷保險條例》 規定不得認定工傷的情況是:職工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的,這些傷害即使是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均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