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小張從河北到北京某公司打工,月薪2000元。去年10月,小張在車間干活,操作機器過程中突然發(fā)生事故,小張因此受傷。公司并未為其申報工傷,后來,經當?shù)貏趧有姓块T認定,小張此次受傷為工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3級傷殘。隨后,公司找到小張,想私下協(xié)商解決此事。經過協(xié)商,雙方達成協(xié)議:公司一次性支付小張6萬元,雙方之間的糾紛自此了結,小張從此不再因工傷而要求公司支付任何經濟賠償。法律意識淡薄的小張心想能拿到一筆賠償金就算不錯了,于是在協(xié)議上簽了字。
事后,小張跟朋友聊天時得知,法律關于工傷有專門的規(guī)定,發(fā)生工傷后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朋友還告訴小張,像他這種情況,應得到的賠償金可能不止6萬元,公司利用小張的無知使他放棄了自己應得的賠償金和保險待遇。但是小張擔心,他已經在協(xié)議上簽了字,還能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嗎?
律師就此案解釋說,《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xù)后,停發(fā)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顯然,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小張應該依照法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公司卻與之簽訂了私下協(xié)議,其行為無疑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據(jù)《北京市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34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工傷保險待遇達成的協(xié)議中,雙方約定的給付標準低于法定標準,且已實際履行,如勞動者在仲裁時效內要求用人單位按法定標準補足差額部分,勞動仲裁委或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