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工傷職工是否可以按國家規定享受有關待遇?例如:某單位一名臨時工在工作中受傷致殘,該單位認為雖然他是因工致殘,但該臨時工沒有參加工傷保險,不能按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個單位的看法實際上是錯誤的。
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事業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為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同時,《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但未參加的,或者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職工支付費用。
所以,用人單位必須為所有職工辦理工傷保險,若沒有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時,企業應按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