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某模具廠的職工,妻子在離廠30多公里外的農村務農。2006年1月6日王某下班回到住所(暫住地)后,乘周末休息再回農村老家與妻子團聚。同月9日(周一)早晨,王某從農村老家乘坐公交車回廠上班(按廠規定:上午7時30分上班)。當日6時30分,王某在乘坐公交車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重傷。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不負事故責任。后與肇事車主達成賠償協議。王某認為自己的受傷應該屬于工傷。
經查明:以上情況完全符合事實,但案件爭議的關鍵在于:王某從老家返回單位算不算上班行為,可否認定為工傷?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觀點認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是《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情形之一。在這個工傷情形中,“機動車事故”是比較容易理解的,但“在上下班途中”的時間、路線以及目的地,主要表現為上下班行為與時間、路線以及目的地之間的密切聯系。有上下班行為,就必然有上下班的時間、路線以及目的地因素;而上下班的時間、路線以及目的地是否合理,直接關系到上下班行為能否成立。如果從單位到住宿地所使的時間超長,或者選擇了南轅北轍的路線等,則可能直接否認其上下班行為。王某從農村老家到廠需要1個多小時的時間,而王某從暫住地到廠只需要十幾分鐘,二者在時間上相差近1小時。王某從農村老家回廠,在這么長的時間內,可能選擇除上班行為以外的多種活動,如先回暫住地,休息一下再去廠上班;或繞道去購物、吃飯、訪友等等。上班必須回廠,但回廠不一定上班。把回廠視作上班途中,顯得有些牽強。且王某日常多在暫住地住宿,上下班的路線應該是暫住地與廠之間。因此,王某發生車禍,既不是在正常的上班時間,也不是在正常的上班路線上,顯然是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的情形,因而不屬于工傷。
另一觀點認為:上下班途中,是指職工在上班或下班的合理路線和合理時間內的途中。一般情況下,王某的住宿地應該理解為日常住宿的暫住地。但是在周末這一特殊的情況下,王某農村的家也應該理解為日常的住宿地,上班的起點應該外延到農村的老家。王某在周一早晨從農村老家返回單位的目的是去廠里上班。王某在回單位的途中發生車禍,上下班的行為與其時間、路線是符合上下班途中和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兩個條件,應認定王某為工傷。這體現了人性化的理念和《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宗旨。筆者同意這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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