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8年春節過后,邢某和幾個同鄉從安徽外出打工,被一家建筑公司雇用。2009年10月,在一次施工中邢某不小心被砸傷,右腿骨折,先后花去醫藥費2.8萬多元。因為不能正常出工,邢某現在在老家養傷。臨回家前他向公司要求補償,但公司說進公司時簽訂的勞動合同已經規定:“發生工傷概不負責”,且醫藥費已經報銷,所以不能再給其補償。這樣的規定合理嗎,邢某還能得到補償嗎,可以得到哪些補償?
解析:
《安全生產法》第89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因此,建筑公司與邢某在勞動合同中簽訂的“發生工傷概不負責”的條款,因是違法,當然也就無效。建筑公司應負擔其工傷醫療待遇。
如果在發生工傷后經過治療,工傷職工仍然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就應該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傷殘等級從一到十級的工傷職工,除治療費用外,在離開工作崗位時,還可以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在這里,建議邢某首先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再根據傷殘級別,向建筑公司要求上述補償。
上一篇:勞務派遣的工傷誰負責?
下一篇:電動車上班撞傷能否算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