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小姐說,姐夫今天38歲,就職于武漢一圖書銷售公司。今年6月24日,公司派他出差,從安徽省馬鞍山開始,沿途向東南一帶銷售書籍。7月22日,在福建漳州一旅館內,服務人員突然發現姐夫已經死亡。
事后,漳州市公安局作出法醫鑒定,認定死者“系突發性心臟病引起猝死”。
對此,圖書銷售公司認為是死者自身疾病導致的死亡,不屬于工傷;劉小姐不能認同這一說法:“要不是出差,要不是獨自一人在高溫下奔波,一向健康的姐夫會死嗎?”
■權威解答
據介紹,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顯然,劉小姐的姐夫死亡當時,是否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是本案的焦點之一。
負責認定工傷的,是勞動部門。劉小姐及死者家屬可在一年之內申請工傷認定,并依據結果申請賠償。
■特別提醒
工傷事故后妥善處理
昨日,劉小姐講述姐夫的故事時強忍淚水。她說,姐夫出差時,一路都記了工作日志,每天到哪些地方銷售了,進展如何都有詳細記載。從日志來看,每月只拿800元基本工資的姐夫非常辛苦、勞累。現在,姐姐一人帶著6歲的女兒,整日以淚洗面。
對此,省、市勞動部門提醒,無論是工傷還是因公死亡,公司方面都應積極與死者家屬妥善處理后事,雙方以誠相待,努力解決問題,切莫讓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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