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佛山順德區一家機械公司的工人,2002年,他用杜某的身份證進入該公司工作。2004年6月30日16時10分左右,王某突然感到身體不適、頭暈,感覺很難撐下去,于是他趕緊找車間副主任請了假,在得到批準后王某離開公司。由于走路吃力,直到下午5點左右,王某才來到朋友阿峰位于順德區大良的出租屋,對阿峰稱自己頭暈、發燒,不能上班,已經請假。之后王某就癱坐在沙發上。隨后,他的身體狀況迅速惡化,半個小時后,王某突然暈倒,阿峰見狀不妙,立即將王某送往附近的醫院搶救,但是,王某還是在一天之后因搶救無效死亡。經醫院死亡診斷:王某死于出血壞死性胰腺炎合并呼吸循環衰竭。
工傷認定幾經周折
2004年7月22日,王某的養女曾某向佛山市勞保局申請工傷認定,但是勞動局于2004年9月30日作出認定:不屬工傷。曾某不服,又申請行政復議,結果沒變。曾某于是又在2005年2月2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隨后,法院判決撤銷了勞動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書》,并責令其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功夫不負有心人,勞動局于2005年11月17日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書》,認定王某屬于工傷。
公司稱工作時并未發病
拿到這個結果,輪到王某所在的公司不服了,去年6月1日,王某公司提起訴訟。公司認為,王某雖然是在工作崗位上出現的身體不適等癥狀,但這不是導致其死亡的癥狀表現,其在請假離開公司后,即17時30分左右出現的暈倒等癥狀才是導致其死亡之疾病的表現,他在離開公司時并沒有這些癥狀。而醫院的住院病歷記錄也可以說明,死者發病時間是在2004年6月30日晚6時左右,該時間不屬于工作時間及工作崗位。
工作中已不適認定工傷
佛山市中院日前審理認為,從王某同事的證言等相關證據可以認定,王某在工作崗位上出現疾病現象而進一步發展至搶救無效死亡是一個完整的病發過程,身體不適、頭暈是突發疾病的前期特征,因而王某的死亡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并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
據此,法院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判決王某應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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