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單位職工張某在幾年前為公司外出聯系業務時,途中下落不明,其親屬懷疑其已經死亡,在經過幾年等待后,張某親屬向當地法院起訴,要求法院通過法律途徑宣告張某死亡。不久,張某的親屬又要求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張某為工傷,當地有關部門對此并不認同,張某親屬隨后向法院起訴。宣告死亡是法律規定的推定被宣告失蹤人死亡的一種法律制度,產生與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已宣告張某死亡,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雖然不清楚張某失蹤的具體原因,但其親屬能夠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應當認定其為因工死亡,屬于工傷范疇,其親屬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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