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女士的丈夫在一家建筑工地工作。2009年10月的一天,他從搭建的腳手架上不小心掉下來,摔成重傷,現只能在家養傷。他們單位先前給報了醫療費。傷好回家后,又拿來3萬元,說是補償。他是全家的經濟支柱,他不能工作了,靠這3萬元根本不夠目前全家的支出。王女士多次找他們單位,要求按工傷補償,但他們單位說未給辦工傷保險,已經給報了醫療費,現在只能給這么多。請問:王女士的丈夫因工作受傷,應該得到哪些補償,如果他們單位不肯補償,王女士應該到哪里去申請?
解析:
王女士丈夫的單位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王女士的丈夫可根據確定的傷殘等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第二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三十四條規定: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如果王女士的丈夫所在單位不為他支付上述工傷待遇,王女士可在一年內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工傷認定申請并依法爭取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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