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身為一家公司部門經理的張先生,在上個星期六值班時,看到一伙人進入公司,于是上前阻攔并勸說這伙人離開,結果遭到毆打受重傷而住進醫院。問題是張先生在值班期間被他人打傷,可以算作工傷嗎?
律師: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期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里的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包括為保障本單位的利益與不法分子作斗爭而遭受人身傷害、也包括因工作而遭受其他意外傷害。本案中,張經理為了公司利益遭到毆打而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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