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9日傍晚,王某上班途中行至國道308路段時,推自行車橫穿公路,不幸與沿公路行駛的一輛小型貨車相撞,王某受重傷,經(jīng)送醫(yī)院治療無效死亡。交警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王某因借道通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負事故的同等責任。”請問,王某該不該享受工傷待遇?
答復: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原意及現(xiàn)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規(guī)所彰顯的人文精神,王某的傷亡應當認定為工傷。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應從兩方面進行理解:一方面,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無論是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事故造成自身傷害的,還是職工在上下班途中沒有駕駛機動車而受到機動車傷害的,都應該按照本條的規(guī)定認定為工傷;另一方面,只要職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就應該認定為工傷,不管這種機動車事故發(fā)生在城市街道還是其他道路,也不管受到傷害的職工在機動車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次要責任還是根本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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