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孫文被建筑公司招為工人,公司答應工作滿1年后可簽訂勞動合同。9月23日,孫文在工作中受重傷,他住院治療3天便花了1.5萬元,單位為其墊付了5000元住院押金。醫院認為,治好孫文起碼要花去13萬元。孫文無力支付醫藥費,其親屬要求單位支付遭拒絕后,便代孫文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預先支付7萬元醫療費。仲裁委審理后認定孫文與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裁決支持了孫文的請求。
法理評析
孫文與單位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則其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即使單位不按規定交納工傷保險,仍有義務支付其因工傷所需的必要的醫療費用。因單位拒絕支付醫療費用,為救治孫文,其親屬代為申請單位先行支付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預先支付勞動者部分工資或者醫療費用的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裁決中的給付義務,勞動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因此,如果單位拒絕履行仲裁裁決,孫文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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