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
2004年1月16日,某公司技術人員劉某參加在北京舉辦的為期5天的技術培訓班。1月20日培訓班結束后,劉某沒有按規定時間返回單位,到香山旅游。劉某在爬山時,不慎摔傷,造成右臂骨折,就地醫治。事后向公司提出工傷待遇申請,要求認定工傷。公司勞資部門經調查認定,劉某是在培訓結束后到香山旅游爬山時摔傷的,屬于個人生活行為,與工作和指派的學習無關,劉某摔傷屬非因工受傷。劉某不服,與勞資部門進行爭辯:參加技術培訓班是公司指派的,屬因公出差,受了傷應屬于工傷,享受工傷待遇。勞資部門還是不同意,劉某又同經理吵鬧,要求認定工傷。經理也不同意,并請示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請問這種情況能否認定為工傷?——張某
律師:
不能按工傷處理。職工因公出差期間,遇到意外傷害并不一定都是工作原因造成的,而只有是工作原因造成意外傷害的,才能認定為工傷。本案劉某受公司指派參加技術培訓班,確屬因公出差,學習結束后順便到香山游玩也在情理之中,但要區別因公和因私,旅游是個人生活行為,在游玩時不慎摔傷顯然不是工作原因造成的。因此,劉某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不能享受工傷待遇。無論他怎樣鬧,也不能把旅游變成工作。他旅游時受傷只能按非因工處理,或者由旅游公司按意外保險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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