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單位是外商獨資公司,一職工于2003年6月20日在下班途中不幸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肇事者逃逸未報警,是路過的的士司機報的警,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我公司已按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相關規定給該職工投保,但到目前為止,交警大隊因無線索而無法認定責任,造成我公司無法向勞動行政部門申報認定工傷。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請問:交警大隊是否可根據此條進行責任認定?是否應由逃逸的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該職工的各種待遇又該如何處理?
徐方波
徐方波先生:
來函收悉。
現就貴公司提出的問題回答如下:
從函中得知,貴公司這名職工是在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而肇事者已逃逸,交警大隊又因無線索無法認定責任。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傷害者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第五款規定:企業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幫助職工向肇事者索賠,獲得賠償前可付有關醫療、津貼等費用。
根據上述原則,貴公司可按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所規定的內容給予死者工亡待遇。一旦將肇事者緝拿歸案,再由肇事者承擔其賠償責任。
施倚
——摘自《勞動保護》200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