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業為了實際經營的需要,將整個企業的經營承包給自有員工,或者將企業的部分生產任務或車間承包給員工或外人,并在承包協議中明確:“承包后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事故由承包人負責,企業不負責任”。在這樣的情況下發生工傷后,到底應該找誰呢?
企業的承包只是企業的經營管理方式之一,并不能動搖職工的身份,也不能改變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對企業在租賃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如何劃分事故單位的復函》中明確規定:企業在租賃、承包過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無經營證照,僅為個人(或合伙)與出租方或發包方簽訂租賃(或承包)合同,若發生傷亡事故應認定出租方或發包方為事故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部門事項的通知》明確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彼,企業將全部或部分承包給個人的,仍然要對職工的工傷負責。
甘肅某企業將生產車間承包給個人,并在承包協議中寫明:承包人招用的人員在生產中發生任何事故,全部由承包人承擔責任,與企業無關,企業不負責任。之后工人伏某在工作時眼睛嚴重受傷,在被認定委工傷后,我們沒有向承包人主張權利,而是直接要求企業承擔用人單位的職責,最終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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