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用人單位按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員工發生工傷的,如何獲得賠償?
案例:小陳在某小型單位上班已經兩年多了,2007年12月初小陳在下班途中被車碰倒,將腿軋傷,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可是單位負責人說單位并沒有給小陳買工傷保險,并且單位沒有依法登記。請問,小陳現在該如何主張權益呢?
專家提醒: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
解決方案:要求單位依法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給予小陳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