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我們單位某國際工程分公司的一名合同制職工,在國外一個項目上從事電工工作。2010年10月9日,該職工晚飯后在職工專用澡堂洗澡時不幸摔傷致殘(骨股頸斷裂)。當時澡堂亮度比較低,而且地面也沒有采用防滑措施,且當時地面存留大量肥皂泡沫。
請問,該職工的摔傷是否屬于工傷?如果是工傷,工傷待遇應當按照什么標準執行?
評論:
對于我國外派勞務人員發生傷殘、死亡事故的善后處理問題,原勞動部在1992年曾經出過復函,目前該復函還具有法律效力。根據該復函的內容,外派勞務人員發生傷殘、死亡事故的,參照《國務院關于駐外、援外人員在國外犧牲、病故善后工作的暫行規定》的原則來處理,具體意見有三:
第一,外派勞務人員傷殘或死亡屬于外國有關方面造成的,外派單位應積極索賠,中方不應為外方承擔傷害賠償責任。外方付給的賠償金,原則上應該歸當事人或其家屬所有。但單位墊付的訴訟費、醫療費、護理費、治療期間工資以及事故善后處理等費用,應從國外賠償金中扣還。
第二,外派勞務人員在國外發生傷、亡后,應按照因工傷亡對待。國外賠償金與國內工傷保險待遇相重復的費用可酌情扣發。但國外賠償金中的精神損失賠償不作為重復待遇計算。
第三,國外沒有賠償金的,按國內工傷保險待遇處理,所在單位應給予適當照顧。
根據該復函的內容,外派勞務人員在國外發生傷殘、死亡的,導致的原因僅分兩類,是由外國有關方面造成的還是非外國有關方面造成的。由前者造成的,外派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僅承擔積極索賠、協調責任;由后者造成的,那么應當按照因工傷亡對待。但是,這里并沒有區分外派勞務人員若因個人非工作原因導致傷亡的是否應當按照工傷來對待。依據修改后的《工傷保險條例》,這些情形又屬于排除工傷認定的情形。因為復函與《工傷保險條例》針對的主體不同,復函針對的是外派勞務人員,《條例》針對的是國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兩者沖突的情形下,還應當從復函的內容來解釋。即復函沒有區分工作原因與非工作原因,那么就應當解釋為涵蓋上述情形,即外派單位對外派人員不僅要管理他們工作過程中的安全,生活中的安全也要管理。
因此,該職工的摔傷應當認定為工傷,應當按照目前國內的工傷保險待遇享受相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