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昌樂縣某公司的一名礦工。2009年5月的一天,王某在礦井工作結束后到單位的澡堂洗澡,由于自己操作熱水器不當導致受傷。王某要求單位申報工傷,但遭到公司拒絕。公司認為,王某不是因為工作原因受傷,且受傷是由于自己的過錯造成的,不能認定工傷。2010年3月,王某到當地人社局社保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社保部門認為:王某從事礦井作業后洗澡,不同于普通工人的下班后洗澡,應當看成是與工作相關的一部分。《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工傷。”王某下班后洗澡行為應當定性為收尾性工作,王某的受傷應當認定工傷。至于王某操作熱水器不當,雖主觀有過錯,但工傷保險采用的是無過錯原則,職工只要不是因為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醉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的,就應當認定工傷。
最終,社保部門對王某的受傷作出了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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