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師:
2006年2月15日,某市地質隊王某駕駛自購紅色夏利汽車上班,王的同事黃某、趙某搭乘王某的車上班。王某駕駛的車輛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意外事故,王的紅色夏利被一輛白色馬自達撞上,致使夏利車尾部變形,后座車窗玻璃破碎。王某、黃某、趙某均不同程度受到傷害,其中黃某受重傷。經當地交通部門判定,王某對此次交通事故負次要責任。請問王某、黃某和趙某能否認定為工傷?如果王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那么能否認定為工傷?
朱勤
朱勤:
你好!
你在來信中提到的案例涉及到工傷的認定問題。隨著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自駕車上班一族的隊伍也在日益擴大。這同時又引發了另一個問題: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事故。本案是一類常見案件,具有相當的典型性。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本案分析如下:
1、經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判定,王某對此次交通事故負次要責任,那么王某、黃某、趙某的人身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王某、黃某、趙某遭遇機動車事故傷害,是發生在去單位上班途中,所以黃某、趙某所受到的人身傷害,都應當認定為工傷。王某的情況略有不同,他對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次要責任,僅在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方應當承擔責任的范圍內,就其所受到的人身傷害成立工傷,而因為王某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部分所造成的他本人的人身傷害部分,不能認定或者視同為工傷。
2、若王某經過當地交通管理部門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那么王某、黃某、趙某三人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
在這種情況下,黃某、趙某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黃、趙兩人仍可認定為工傷。而王某是否構成工傷,則另當別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為工傷。在王某對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的情況下,王某所受到的人身傷害,完全是由其本人違反治安管理法規所造成,王某所受人身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為工傷。
交通事故是人類的可怕殺手之一,現在,全世界每年因為交通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遠遠超過有史以來任何一次戰爭或瘟疫造成的傷亡人數。為了避免血淚事件的發生,無論駕車人,還是行人,都要注意遵守交通規則,注意交通安全。這不僅是對他人生命安全的尊重,同時也是對自身生命安全的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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