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師:
某地某中外合資公司高薪聘用了博士生錢某擔任公司開發部經理。當時,公司董事會給錢博士定的工資為月薪1.5萬元,另有開發提成獎,并說明醫藥費報銷、工傷、養老等問題都包含在工資里了。錢博士想:我剛31歲,一般不會有什么大病,至于養老問題,現在考慮還為時過早,工傷對于自己來說也不可能發生,倒不如趁年輕多掙些錢實惠。工作以后,錢博士為了解除自己的后顧之憂,每月從工資中拿出1200元,向保險公司投了一份養老保險。2004年8月25日,錢博士在公司的生產基地現場查驗剛開發的新產品時,由于現場環境不良,不慎摔倒,其右腳踝骨骨折,送醫院住院治療。其后,錢博士要求公司支付工傷治療的費用并給予一次性賠償,公司未予同意。同時,雙方又因勞動合同問題把官司打到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錢博士提出公司未給他繳納工傷、養老保險是侵犯他合法權益的行為。但公司董事長稱,不為他繳納工傷、養老保險,是事先講好的,并已經達成協議,現在無權反悔。 那么,請問高薪能夠取代工傷、養老等社會保險嗎?
江蘇 胡栓
胡栓同志: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必須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本案中,錢博士所在的某中外合資公司有義務和責任為所有職工繳納工傷保險。同時,錢博士在公司的生產基地現場查驗剛開發的新產品時,由于現場環境不良,不慎摔倒,其右腳踝骨骨折,其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關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本案中,錢博士供職于該中外合資公司,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應當享有各項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工傷養老保險是國家為了保障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也是社會保險的一種。《勞動法》中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勞動法》規定的這種社會保險,不同于商業保險公司的金融保險,主要區別在于:⑴前者是在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系時,勞動者應享有的權利,但后者卻不是;⑵前者是強制性的,即企業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而后者是自愿性的,即是否參加,完全憑企業或勞動者自愿。所以,錢博士自己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的養老保險,不能代替社會保險中的養老保險。
本案中,能否因為錢博士當初默許公司不參加工傷、養老保險,就可以免除公司的責任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說明,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光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也是勞動者的義務。對于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當然可以放棄,但是對于義務,就必須履行。因此,即使勞動者不想參加社會保險也是不行的。
由此可以看出,該合資公司以高薪來取代職工的工傷、養老保險,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該合資公司不僅應該依法為職工繳納工傷、養老保險,還應該同時繳納失業、醫療等政府規定的社會保險。只有這樣,才能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也只有這樣,企業才能避免因違法而帶來的制裁。
欄目主持人 周華中
相關鏈接
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爭議的解決途徑是:根據《勞動法》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后解決途徑如下:
(1)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何為協商?法律法規提倡協商解決爭議,這樣有利于消除用人單位與其職工雙方的隔閡,增進團結,保證生產經營順利進行。要提請注意的是,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雙方當事人可以自愿進行協商,但是任何一方或者他人都不能強迫進行協商。
(2)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何為調解?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要提請注意的是,企業調解也并非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途徑,當事人可以不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而直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的調解是群眾性調解,完全依靠爭議當事人雙方的自覺、自愿達成協議,雙方達成的協議也要靠當事人的自我約束來履行,不能強制執行。當事人反悔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
(3)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何為仲裁?是指經爭議當事人一方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爭議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進行調解和裁決,其生效裁決是具有國家強制力的一種處理勞動爭議的方式。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后,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必須履行。一方當事人無異議又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要提請注意的是,勞動爭議仲裁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勞動爭議前的一個必經程序,只有經過仲裁,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4)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何為訴訟?即由當事人一方申請,由人民法院審判解決勞動爭議。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后,一方要求勞動爭議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審理并作出判決或裁定。人民法院的審理包括一審、二審程序,最終的生效判決標志著這一勞動爭議案件的最終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