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師:
2004年6月25日7時45分,某地建設工程公司安裝工程分公司第五項目經理部職工吳某從家往工地上班途中,無證駕駛從朋友處借來的一輛摩托車,在經過一個三叉路口時,由于車速太快,不慎與一貨車相撞,致使吳某被撞傷,經送醫院搶救診斷為:腰椎體橫突骨折,左脛、腓骨開放型骨折。事后,吳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規定,向單位提出工傷認定要求,單位領導認為吳某的說法有一定的道理,但又覺得吳某無證駕駛摩托車是沒道理的。請問:吳某無證駕駛摩托車受傷能享受工傷待遇嗎?為什么?
湖南 劉 偉
劉 偉同志:
工傷保險一個很重要的目的就是減少工傷風險,維護社會穩定。如果職工本身的行為就直接危害社會或影響社會的安全穩定,那么,這種行為就不符合法律規定和社會行為規范。為此,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將“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做了相應界定,其中《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六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職工有“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情形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這一規定應當作為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必要的、基本的前提。換句話說,只要符合了《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六條中任意一款情形的條件,就不能認定為工傷。本案中,吳某從家往工地上班途中,因駕駛摩托車與貨車相撞致傷,雖然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的要求,但它失去了認定為工傷的一個必要的、基本的前提,也就是說吳某無證駕駛從朋友處借來的摩托車成為了他認定工傷的障礙。吳某無證駕駛摩托車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因而他的這種情形就不能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當然也就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了。要提請注意的是,對違反治安管理的情況最好由當地的公安機關做出書面認定。
欄目主持人 周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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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傷保險條例》不將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情形認定為工傷,是因為這種傷亡是由于其自身的違法或犯罪行為造成的,按照刑法和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規定,這種行為本身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此外,將這種傷亡排除在工傷之外也是大多數國家通行的做法。
2、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九類行為是:①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②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③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④侵犯公私財物的行為;⑤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⑥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為;⑦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⑧違反戶口或者居民身份證管理的行為;⑨其他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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