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師:
2004年9月10日7時45分,某市某建筑公司項目一部建筑工人姜某(男、28歲、農民合同工)和往常一樣,提前15分鐘到施工工地的工作崗位做準備工作,公司規定早上8時正式上班。7:50分,姜某在從勞動工具架上拿工具時,不慎從高處摔了下來,右踝關節嚴重挫傷,后由同班的工友和領導送醫院住院救治。出院后,他向單位領導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該建筑公司項目一部的領導認為:公司規定的上班時間是早上8:00,姜某受傷的時間為早上7:50分,不屬于上班時間,不同意姜某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鑒于姜某是農民合同工,從同情的角度出發,公司可以出50%的醫療費用。為此,雙方發生工傷爭議。
請問,農民合同工姜某這種提前到工作崗位受傷的情況可以認定為工傷嗎?
李 明
李明同志: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職工“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應當認定工傷。據此,職工為完成工作,在工作時間前后,有時要做一些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這段時間雖然不是職工的工作時間,但是,在這段時間內從事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與工作有直接關系的,因此,條例規定這種情形也應認定為工傷,這一規定在時間和原因方面擴展了工傷認定的合理外延。所謂預“備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諸如運輸、備料、準備工具等。本案中,姜某和往常一樣提前15分鐘到施工工地的工作崗位做準備工作,屬于條例規定的“預備性工作”, 姜某在從勞動工具架上拿工具時,不慎從高處摔下受傷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既然如此,姜某所在建筑公司項目一部領導的說法是不正確的,并且姜某應當享受工傷保險的所有待遇,而不僅僅是醫療費用,更不是50%的醫療費用。
欄目主持人:周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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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在繁華的都市里,農民工從事著臟、險、苦、累的工作,自身的安全健康卻難得到有效保障,應該說這與我國城鎮化建設的步伐很不協調,也為正值青壯年的農民工日后的生活保障留下潛在威脅。因此,切實解決好農民工工傷保險的問題,應成為整個社會重視的大事。筆者相信,那些雇傭農民工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在國家法律面前必然會主動自覺加強安全防范措施,以減少或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進而使事故發生率明顯降低。出險率的下降將會帶來保費的下調,隨著企業或雇主繳納保費的下降,也有利于消除雇主逃保、漏保的動機,此種良性循環將使得農民工工傷保險的漏洞越來越小,最終弱勢群體的權益將得到社保的基本保障。盡管農民工工傷保險問題要全面解決尚需時日,但各級組織和相關部門及時組織、引導,嚴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大執法力度,采取相應措施強制用人單位進行投保,無疑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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