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先生:我因交通事故造成身體多處受傷,在已經申請工傷認定成功后,在新的檢查中,又發現了新的受傷害部位。請問,我是要重新申請鑒定,還是補交材料后,才能在工傷認定結論里新增受傷害部位呢?新增了受傷害部位后,已經做完的工傷登記是否還需要相應的補充手續?我的工傷醫藥費報銷有沒有期限?
人力社保局:依據有關規定,工傷職工在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前,認為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遺漏了受傷部位,在提交診斷證明書等相關醫學文件后,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核無誤,可做出增補受傷部位的決定。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和增補受傷部位的決定,一并作為工傷職工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的依據。
依據工傷醫療費用結算管理規定,工傷職工治療受傷部位或職業病的門(急)診、急診留觀和在外埠醫療機構治療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或單位墊付,個人墊付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匯總;移交社會化管理的工傷職工,由其所在街道、鄉(鎮)的社會保障事務所匯總。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障事務所持處方底方、醫療費收據、費用清單和申報結算憑證,在每月1日至20日報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審核結算。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障事務所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的工傷職工個人墊付的醫療費用后,應在7日內轉交工傷職工。
工傷職工治療受傷部位或職業病的住院費用,采取工傷醫療機構先記賬后結算的方式,職工出院后由工傷醫療機構持工傷職工醫療費用明細單、申報結算憑證,每月1日至20日向用人單位所在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審核結算。
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受傷部位或職業病時發生的外購藥品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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