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是對建設項目從勘察設計到竣工驗收全過程的安全工作進行策劃、組織、指揮、協調、監督控制和改進的一系列管理活動,目的在于保證建筑工程的安全和建筑工人的人身安全。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涉及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以及與建筑工程有關的生產經營單位。在這一全過程中,不同階段有相應的重點工作。
勘察設計階段
1.建設單位與具備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簽定合同,并向勘察設計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水、電、氣、熱、郵電通訊等地下管線及地質資料。
2.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提供建筑工程全面、準確的地質測量和水文資料,并按照建筑安全標準進行設計,以保證建筑結構的安全和作業人員的安全。
建設準備階段
1.建設單位在編制招標文件時,要有懂建筑專業的安全技術人員(安全工程師)參加,并載明承攬項目的技術要求和安全要求;作業環境及安全措施所需費用應當專項計提,不列入競價項目;招標時承包單位的安全業績要納入評標標準;評標時要有安全方面的專家參加。
2.建設單位要與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監督單位簽定合同,制定合理工期。
3.建設單位在申請施工許可證前,應當向當地建筑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提交工地安全方案,包括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各自的安全責任、該項目的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及安全生產專項施工措施。
4.建設單位不得購買或者強行要求施工單位購買、使用不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建筑材料、防護用品及機械設備;不得為施工單位指定上述產品的生產廠、供應商。
5.生產經營單位為建筑工程提供的安全防護用品、零配件、建筑材料等應當符合安全衛生標準和噪聲控制標準,并按照生產和安裝標準對其產品配齊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同時提供檢測合格證明及下列資料:產品的生產許可證;產品的有關技術標準、規范;產品的有關圖紙及技術資料;產品的技術性能、安全防護裝置的說明。
建設實施階段
1.工程監理單位應將建筑工程施工方案的安全審查內容,納入監理范圍,實施安全、質量、工期和投資四項同步控制。
2.建設單位不得要求施工單位違反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
3.施工單位應當建立以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為核心的分級負責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配備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安全工程師,并向工程項目派駐項目安全工程師。項目安全工程師負責有關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有效運行和實現安全管理目標的人員、物資、經費等資源計劃,對項目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實施過程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參與安全技術交底和安全防護設施驗收,糾正和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驗證預防措施和應急預案。
4.施工單位應當接受建筑工程安全監督機構的監督管理,分階段向當地建筑工程安全監督機構申請安全審核。
5.施工單位應當針對下列工程編制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土方開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裝工程;腳手架工程;施工臨時用電工程;垂直運輸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同時,進入施工現場的垂直運輸和吊裝、提升機械設備應當經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天氣條件的變化,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7.施工單位的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經過上級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竣工驗收交付使用階段
1.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辦理單位工程竣工施工安全評價,向建筑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提交“單位工程竣工施工安全管理資料”。
2.安全管理資料是證明施工現場滿足安全要求的程度并提供客觀證據的文件,是施工現場實行全過程安全管理的主要記錄,是建筑工程監督機構對工程項目考核的重要內容。安全資料的記錄正確與否,體現了企業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管理能力。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應做到:
安全記錄應包括臺賬、報表、原始記錄等,并按有關規定去建立、收集和整理,確定種類、格式;確定安全部門或相關人員,收集、整理包括分包單位在內的各類安全管理資料,進行標識、編目和立卷,并裝訂成冊;安全記錄的貯存和保管,要有專人負責,貯存的環境應利于保存和檢索。
建筑工程項目安全管理,始于勘察設計,終于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與建筑工程有關的生產經營單位,只有按以上要求做好各自的工作,才能切實保證建筑工程的安全性能,保障施工人員及其相鄰居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