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局屬各單位安全生產資料的規范化管理,適應工程局“三合一”管理體系的需要,根據建設部《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等有關規定、規范標準,結合《集團公司安全生產檢查制度》、《集團公司安全生產考核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應于局屬各施工局、項目部、指揮部、分局及廠、處和各協作隊伍(以下簡稱局屬各單位)。
第三條 局屬各單位在施工現場應配備專人整理和保管安全管理資料。
第四條 按照建設部《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集團公司安全生產檢查制度》、《集團公司安全生產考核管理制度》中檢查項目檢查評分的順序,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資料共分為以下十九項內容以及相應配合表式。
1、安全管理基本情況。
2、安全生產責任制(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管理規定、辦法、制度和各工種安全技術操作等)
3、安全目標管理、安全計劃、總結、考核。
4、有關安全生產會議紀要。
5、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
6、安全技術交底。
7、危險因素、危險點、危險部位、危險源辯識與控制。
8、安全投入。
9、安全檢查。
10、安全教育。
11、班前安全活動。
12、特種作業管理。
13、事故管理。
14、安全標志。
15、驗收、檢測。
16、應急救援預案。
17、外協隊伍(分包隊伍、外雇、臨時傭工)的資審及安全管理。
18、向外或外來安全文件或通知要求。
19、專項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設備安全、防汛安全、用電安全、職業病防治、民用爆破、環境保護、社保、冬雨季施工等)。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資料應分別按上述十九項內容分類建檔。
第二章 安全管理基本情況
第五條 安全管理基本情況應基本反應本單位項目的概況(包括建設單位及周邊環境情況)。
本盒資料應包括(原件或復印件):(第一盒)
1、工程基本情況
2、規劃許可證
3、中標通知書
4、施工合同(明確與建設單位各自的安全義務與責任)
5、施工許可證
6、有關開工手續
7、企業安全許可證
8、安全監督申請表
9、項目管理人員一覽表(或花名冊)、安全網絡圖及相關證件
10、項目主要管理人員單位任命文件(或委托書、任命書)和相應崗位資格證書
11、現場平面布置圖及安全標志、消防器材平面布置圖
12、其他有關證件
第三章 安全生產環保責任制及安全環保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節 安全生產環保規章制度的分類及主要內容
第六條 局屬各單位要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根據生產發展的需要隨時進行修改和補充。
主要包括以下制度:
1、安全生產環保責任制;
2、安全生產環保會議制度;
3、安全生產環保投入管理制度;
4、安全生產環保教育培訓制度;
5、安全生產環保檢查制度;
6、安全生產技術措施管理制度(安全技術、安全措施、安全方案);
7、安全性評價管理制度;
8、重大危險因素(源)、重要環境因素控制管理制度;
9、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0、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11、防汛安全管理制度;
12、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3、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1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5、民用爆破物品管理制度;
16、特種設備及特種工種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7、生產安全事故救援預案管理制度;
19、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20、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21、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22、安全生產責任考核獎懲制度;
23、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24、安全生產資料管理制度;
25、重大事故“說清楚”制度;
26、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七條 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要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訂,要求內容全面、針對性強、條理清楚、責任明確,并遵照執行。
第八條 各單位施工、技術、質量、安全、設備、材料、勞資、社保、財務、后勤、保衛等部門都應對各自的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九條 工程局的法定代表人、主管安全生產的副局長、總工程師、安監辦主任、工程技術人員、項目經理、安全員、班組長等行使管理職能的人員都應在各自的工作崗位和工作范圍內對安全生產管理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條 工程局及局屬各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要以文件的形式下發執行。
第十一條 工程局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做到持續改進,以保證其適應性,并可匯編成冊,在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資料中存檔備查。
第二節 經濟承包合同、協議書(安全生產指標)
及環保要求
第十二條 經濟承包合同、協議書是企業對其下屬工程承包單位進行安全管理明確權力義務的一種經濟措施,要明確與經濟掛鉤的具體辦法和措施,做到獎懲分明。經濟承包合同、協議書中應有安全生產指標及環保要求。
第十三條 經濟承包合同、協議書必須雙方簽字后方能生效。簽訂的經濟承包合同、協議書(安全生產指標)、環保要求應在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資料中存檔備查。
本盒資料應包括:(第二盒)
1、各級人員及部門安全生產環保責任制;
2、管理人員花名冊;
3、項目部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分解表;
4、安全生產環保管理規章制度;
5、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目標考核表;
6、各工種及主要機具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7、項目部安全值班表;
8、專職安全員、資料員配備情況及相關證件;
9、經濟承包合同;
10、項目部安全值班制度;
11、項目部安全值班記錄。
第四章 安全環保管理目標、安全計劃、總結、考核
第十四條 工程局應制定年度職工傷亡控制指標和施工現場安全達標、文明施工及環保的目標,并將目標計劃落實到施工現場,實行目標管理。
第十五條 施工現場應根據工程局下達的年度安全環保管理目標,制訂、完成安全環保管理目標,達標計劃的實施步驟和措施以及考核獎懲辦法,并將目標計劃分解、落實到本項目每個管理人員及所在的生產班組。
第十六條 安全環保管理目標計劃的分解和落實,可采用局屬各單位與生產廠、隊、班組簽訂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及環保目標責任書的方式,并進行定期考核,填寫《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記錄表》。安全管理目標應在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資料中存檔備查。
本盒資料應包括:(第三盒)
1、安全環保管理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2、項目部安全環保責任目標分解表;
3、安全環保管理目標月分解考核表;
4、安全環保管理總結(包括上年度);
5、安全環保管理目標部門考核表;
6、項目經理、副經理、總工、安全員、質量員、施工技術人員、施工管理人員、班(組)長等有關人員或部門安全環保責任目標考核表。
第五章 有關安全環保生產會議紀要
第十七條 各單位安全生產會議包括: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會議、安全環保工作會議、安全環保專題會議、安全環保例會等。
本盒資料應包括:(第四盒)
1、會議紀要、會議簽到記錄、會議內容落實情況;
2、參加上級單位或外單位會議紀要;
3、政府部門有關會議紀要。
第六章 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環保方案)
第一節 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環保方案)的內容
及要求
第十八條 所有工程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環保方案)都必須根據工程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技術措施要針對工程特點、施工方法、勞力組織和作業環境等情況,按施工部位列出施工的危險點、環境因素,對照危險點、環境因素制定具體的防護措施和安全作業注意事項,并對各種防護設施的用料計劃一并納入施工組織設計。
第十九條 對專業性強、危險性大的單獨編制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的工程項目有:基坑支護、腳手架、模板工程、施工用電、塔吊、物料提升機、外用電梯、起重吊裝以及爆破、水下、拆除工程等。
第二十條 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環保要求要依靠工程的實際情況進行編寫,內容要全面、詳細、有針對性,必要時要附施工詳圖。
附: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
一、編制原則
1、臨時用電設備在五臺及以上或設備總容量在50KW以上者,應編制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及平面布置圖。
2、臨時用電設備在五臺及以下或設備總容量在50KW以下者,應制定安全用電技術措施和電氣防火措施及繪制平面布置圖。
3、在施工現場專用的中性點直接接地電力線路中必須實行TN—S接零保護系統。
4、施工現場用電設計必須遵循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原則。
5、施工現場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應由電氣工程技術人員編制,經上級審批后實施。
二、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內容包括:
(1)現場勘探包括總電源與施工現場的位置與距離,工程主體位置與施工現場和臨建、料場、各用電加工區、大中型機械位置、外電線路等;
(2)確定電源進線,變電所、配電室、總配電箱、分配電箱的位置和線路走向;
(3)用電負荷計算;
(4)選擇變壓器容量、導線截面和電器的類型、規格;
(5)繪制電氣平面圖、立圖面、接線系統圖;
(6)制定安全用電技術措施和電氣防火措施。
三、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若有變更情況必須由編制人出具變更通知單,審批人簽發后方可實施。
四、臨時用電應由電氣工程技術人員進行施工安全技術交底后,方可進行施工。
五、對臨時用電的定期檢查或測試要求應在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中有具體明確規定。
六、對于小于安全距離的外電防護措施應有具體方案和必要的計算說明。
第二節 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環保方案)的審批
第二十一條 各項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環保方案)必須按規定履行審批簽章手續。
第二十二條 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環保方案)審批后,必須遵照執行,不得隨意變更。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應有編制人出具變更通知,報原審批人審批后方可實施。
本盒資料應包括:(第五盒)
1、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環保方案);
2、安全、文明施工施工組織設計;
3、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環保方案);
4、工程地質勘測(環境)報告;
5、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環保方案)審批表;
6、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環保方案)變更審批表。
第七章 安全技術交底
第二十三條 安全技術交底必須在施工前進行交底。
第二十四條 根據施工方案、工作環境、季節特點、工程特點和施工人員素質等情況,各單位要做好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技術交底。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施工技術負責人、施工員要向施工班組做文字交底,填寫《安全技術交底》。
第二十五條 施工技術負責人、施工員(交底人),班組(被交底人)必須在書面交底上簽字,各持一份。必須是本人簽字,不得代簽。
第二十六條 安全技術交底應分部、分項、分專業工種進行。
施工現場安全部門或安全員以及負責監督交底內容的執行落實情況,并將執行情況的綜合評語填入“執行情況”欄內。
本盒資料應包括:(第六盒)
1、安全技術措施管理制度;
2、安全技術交底登記表;
3、各分部、分項安全技術交底記錄;
4、各工種安全技術交底記錄;
5、機械設備安裝(拆除)安全技術交底記錄及拆裝記錄。
第八章 環境因素、危險點、危險部位、危險源辯識與控制以及安全性評價
第二十七條 為了實現危險部位、場所、設施等不安全因素的危險預知預控,確保安全生產,局屬各單位應加強對危險因素、危險點、危險部位、危險源辯識與控制,參照《水電三局重大危險因素控制管理制度》定點、分級、控制管理、信息管理、定期檢查及考核。
本盒資料應包括:(第七盒)
1、環境因素、危險點、危險部位、危險源的目錄(包括分級);
2、相應安全技術措施、環保措施、監控負責人;
3、相應檢查記錄和考核記錄;
4、安全性評價資料。
第九章 安全投入
第二十八條 安全生產投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2、社會性重大安全活動;
3、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設施;
4、安全設備、裝置、器材和安全生產監視測量裝置、儀器、儀表的購置、安裝、使用及維護;
5、勞動防護用品、用具;
6、安全技術規程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的配置;
7、塵、毒、噪治理;
8、安全生產課題研究;
9、重大危險源控制與應急預案;
10、安全警示裝置;
11、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
12、安全生產獎勵;
13、安全生產重大會議及其它。
本盒資料應包括:(第八盒)
1、安全生產投入管理制度;
2、項目部簽訂工程分包同時,要將“保證安全環保投入的有效實施”的要求寫入技術和商務條款中;
3、安全生產環保投入計劃;
4、安全生產環保投入臺帳。
第十章 安全生產及環保檢查
第一節 安全環保檢查記錄表
第二十九條 局屬各單位應根據安全生產環保檢查制度,嚴格按照施工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
第三十條 工程局及項目部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環保檢查情況均應記錄在《安全檢查記錄表》。“檢查記錄”內容包括:對現場安全生產環保情況的評價、發現的問題、存在的事故隱患及整改要求。
第三十一條 工程局對施工現場的年終安全檢查嚴格執行施工安全技術規范標準,按建設部《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集團公司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及《集團公司安全生產考核管理辦法》,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狀況及環保情況進行評分評價。
第二節 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
第三十二條 各級安全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均應簽發《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按照“三定”(定措施、定時間、定人員)“一驗收”的原則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后要逐項驗收。
第三十三條 局屬各單位對上級部門簽發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必須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責任人和監督人。
第三十四條 通知書中有關人員必須本人簽字,不得代簽。
第三節 事故隱患整改反饋報告單
第三十五條 事故隱患整改完畢后,安全管理部門應填寫《事故隱患整改反饋報告單》,將整改情況向簽發《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的部門報告,請求復查銷案。
第三十六條 檢查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對《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所列的整改事項進行復查,簽署復查意見,或可委托相關人員進行現場復查,并報告檢查部門復查意見。
本盒資料應包括:(第九盒)
1、安全檢查制度;
2、安全檢查打分表;
3、項目部安全日檢查表;
4、項目部定期安全檢查記錄表;
5、安全整改隱患通知書;
6、事故隱患整改情況報告書;
7、處罰通知書;
8、違章違紀人員教育記錄表。
第十一章 安全教育
第一節 安全教育記錄表
第三十七條 《安全教育記錄表》用于施工現場的各種教育的記錄,表中“教育類別”填寫本次安全教育的種類。
第三十八條 “主講部門”應填寫具體明確。
第三十九條 “受教育部門”填寫被教育團體和個人。
第四十條 “教育內容”填寫符合“教育類別”的主要內容。安全教育資料應附在每次教育記錄的后面。
第二節 三級安全教育登記卡
第四十一條 新工人必須進行入廠安全教育,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進入操作崗位。“新工人”包括新進廠的合同工、臨時工、學習和代培人員以及包工隊人員,脫崗六個月又重新上崗的職工。
第四十二條 《三級安全教育登記卡》是對職工進行三級教育的主要原始記錄和憑證,是在發生傷亡事故后分析責任的重要資料之一,應按要求認真填寫并妥善保存。安全教育資料、考試試卷應在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資料中存檔備查。
第四十三條 本卡必須由本人簽名,不得代簽。
第三節 變換工種工人安全教育登記表
第四十四條 在采用新工藝、新設備、新技術或調換工作崗位的時候,應對操作人員進行新技術操作和新崗位的安全教育,并填寫《變換工種工人安全教育登記表》。未經教育不得上崗操作。
第四十五條 “受教育者”簽字,應由本人簽字,不得代簽。
本盒資料應包括:(第十盒)
1、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2、職工安全教育檔案;
3、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花名冊;
4、安全及轉崗安全教育記錄;
5、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記錄;
6、職工上崗合同書;
7、施工管理人員年度教育培訓登記表;
8、專職安全員年度考核評定表。
第十二章 安全活動
第四十六條 安全活動包括:班組安全活動、安全月、安全日、安全競賽、安全知識問答等。
第四十七條 班組要認真執行班組安全活動制度,組織安全活動,每月召開班前安全會,按照《班組班前活動記錄表》要求,做好活動記錄。
第四十八條 班組安全活動要力求精煉,主題明確,內容有針對性。
本盒資料應包括:(第十一盒)
1、班前安全活動制度;
2、安全例會制度;
3、班前安全活動記錄;
4、項目部安全例會制度;
5、專職安全員工作日志;
6、安全月活動有關記錄;
7、其他安全活動記錄。
第十三章 特種作業
第四十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包括:電工、壓力容器操作人員、起重機械操作人員、爆破作業人員、焊接工、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登高架設人員等。
第五十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上崗證要隨身攜帶,并復印一張上崗證在施工現場安全資料中存檔。該證到期沒有驗審視同無證。
第五十一條 施工現場應按《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花名冊》的要求分工種登記造冊。
第五十二條 在施工過程中,如有特種作業人員調入或調出的,應在“進退場日期”欄內記錄調動的日期,不得在表上涂改。
本盒資料應包括:(第十二盒)
1、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辦法;
2、特種作業人員花名冊;
3、特種作業人員證件;
4、特種設備安拆資格證。
第十四章 事故管理
第五十三條 施工現場發生工傷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單位負責人。重大傷亡事故,事故發生單位必須以最快的方式將事故的簡要情況向上級主管部門和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十四條 事故發生的工程名稱和報告單位應當寫全稱,不得寫簡稱,報告單位應加蓋公章。
第五十五條 施工現場每月都要按規定填寫《工傷事故月報表》,并按規定上報。
第五十六條 施工現場當月有事故,應填明事故情況,即:本月傷亡事故簡要情況、傷亡人員、事故類別、負傷人員全月歇工日、經濟損失以及本單位以外人員傷亡情況等。當月無事故,也應填報月報表。
本盒資料應包括:(第十三盒)
1、工傷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制度;
2、工傷事故記錄;
3、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
4、傷亡事故報告;
5、傷亡(重大未遂)事故記錄;
6、職工意外傷害保險、工傷保險;
7、因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結案審批表。
第十五章 安全標志
第五十七條 施工現場設立安全標志標牌,目的是為了引起施工人員對不安全因素的注意,預防發生安全事故,為使施工現場的安全標志標牌能得到有效管理,施工現場應繪制施工過程的各個不同階段的《施工現場安全標志布置總平面圖》。
第五十八條 《施工現場安全標志布置總平面圖》大致可按基礎施工、主體施工、裝飾施工等三個階段進行繪制。安全標志布置圖應有繪制人簽名,并經項目經理審批。
第五十九條 在繪制《施工現場安全標志布置總平面圖》時,安全標志的類別(可自定用某種符號代表,如用▽符號表示警告性標志等)和編號以及設置的位置應在平面圖上準確標注。
第六十條 施工現場應按現場實際掛設的安全標志牌的數量、規格及掛設位置填寫《施工現場安全標志牌一覽表》,并在安全管理資料中存檔。一覽表記錄的數字與掛設位置應與現場所掛的數量位置一致。
第六十一條 施工現場安全標志牌應設在醒目、與其所表示的內容有關的地方,并使施工人員在看到后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它所表示的內容,不可以全部并掛排列流于形式。
第六十二條 安全標志一經掛設,不經批準不得隨意挪動或更改。
本盒資料應包括:(第十四盒)
1、安全標志牌臺帳;
2、現場安全標志平面布置圖。
第十六章 驗收與檢測
第六十三條 各類設備、設施驗收表主要有:基坑支護、腳手架搭設、模板工程、洞口與臨邊防護設施、密目式安全網掛設、臨時用電、物料提升機、外用電梯、塔吊、平刨、圓盤鋸、鋼筋機械、電焊機、攪拌機、打樁機械、文明施工等驗收表。
各類設備、設施檢測記錄表主要有:接地電阻、漏電保護器、絕緣電阻等測試記錄表。
第六十四條 驗收、檢測表應附有施工現場防護用品及機械設備、電氣產品的合格證等有關證件。
第六十五條 驗收、檢測表應填寫全面,不得漏項。“驗收結果”一欄根據驗收內容要求量化填寫。“驗收意見”填寫綜合評定意見并應寫明是否可以使用。
第六十六條 驗收、檢測表有關人員簽字必須由本人簽字,不得代簽。
第六十七條 分層搭設的腳手架以及密目式安全網應分層驗收。
第六十八條 有混凝土強度驗收的,如塔吊基礎等,應有材料和強度試驗報告,并附在驗收表后。
本盒資料應包括:(第十五盒)
1、現場機械設備(包括安全防護用具)登記表;
2、機械設備(包括安全防護用具)安裝使用備案表;
3、有關機械設備(包括安全防護用具)生產許可證,出廠合格證,產品質量技術鑒定報告書等相關證件;
4、機械設備(包括安全防護用具)安全檢查通知書;
5、各種機械設備、臨時用電驗收表;
6、各種機械設備維修保養記錄;
7、各種設施驗收記錄表;
8、有關設備、裝置、設施檢測表;
9、漏電保護器運行測試記錄表;
10、電工日常檢查巡視、維修記錄;
11、電器絕緣、接地電阻測試記錄;
12、各種機械設備、臨時用電定期檢查制度;
13、各種機械設備、臨時用電技術交底。
第十七章 應急救援預案
第六十九條 局屬各單位施工現場應建立應急救援預案和組織機構。
第七十條 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組織應具備現場救援救護基本技能,定期進行應急救援演練。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的維修、保養,保證應急救援時正常運轉。
本盒資料應包括:(第十六盒)
1、應急救援預案;
2、應急救援組織機構名單;
3、救援救護基本技能學習培訓活動記錄;
4、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目錄;
5、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維修保養記錄;
6、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7、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記錄等。
第十八章 外協隊伍(分包隊伍、外雇、臨時傭工)的管理
第七十一條 局屬各單位對分包隊伍(外協隊)的職工、外雇人員應按正式職工一樣實施安全管理。
第七十二條 局屬各單位進行發包前,必須由本單位的勞動人事管理部門及安全部門嚴格審查投標單位的安全施工資質,未經安全資審或審查不合格的分包隊伍(外協隊),嚴禁參與分包。
本盒資料應包括:(第十七盒)
1、分包隊伍(外協隊)的職工、外雇人員名單和目錄;
2、有關部門頒發的、有效的營業執照和施工資質證書;
3、經過公證的法人代表資格證書或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
4、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施工安全許可證”、施工簡歷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記錄;
5、安全施工的技術素質(包括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及特種作業人員證件;
6、安全施工管理機構及人員配備,分包隊伍(外協隊)必須配備專職安全員,設有二級機構的分包隊伍(外協隊)必須有專職安全機構;
7、保證安全施工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用具的配備;
8、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等相關資料。
第十九章 向外或外來安全文件或通知要求
第七十三條 局屬各單位應認真傳達貫徹國家和上級單位安全管理的規定和有關文件或通知要求。保管好向外報送的有關安全文件或外來安全文件或通知要求。
本盒資料應包括:(第十八盒)
1、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通知,有關主管部門、單位的安全生產文件和通知;
2、有關安全向外報送的文件;
3、相應上級單位或有關主管部門、單位下發安全文件或通知所做的工作記錄。
第二十章 專項安全管理資料
第七十四條 專項安全管理包括: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設備安全、防汛安全、用電安全、職業病防治、環境保護、社保、冬雨季施工等。
第七十五條 各專項安全管理資料應各自建立單獨的資料盒。
本盒資料應包括:(第十九盒)
1、專項安全管理組織機構或人員設置;
2、專項安全生產環保管理制度;
3、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及交底記錄;
4、專項安全有關的安全會議記錄;
5、專項安全中的危險源及重要環境因素;
6、專項安全生產預案;
7、專項安全環保教育記錄;
8、專項安全環保檢查記錄;
9、專項驗收和檢測;
10、專項安全考核和評比。
第二十一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所有資料都應建立相應的目錄。
第七十七條 本制度與上級有關規定發生矛盾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七十八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工程局安全監察委員會辦公室。
第七十九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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