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嚴重違章情形的崗位操作責任者、現場指揮者或組織者,干部給予撤職處分,工人給予留用查看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1.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風流處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1.5%的,同一采區兩個以上工作面同時排放瓦斯的,人員隨意進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風后不及時組織撤離或拒不撤離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業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復生產的。
2.未按防突措施規定執行或執行不到位的;瓦斯檢查員、防突員在瓦斯檢查、防突指標檢測過程中弄虛作假、虛報檢測數據或瓦斯檢查員空班漏檢,擅離職守的。
3.破壞通風、瓦斯抽采、監測監控設備設施的,故意移動或遮擋瓦斯傳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實數據的,采掘工作面無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或監測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強行進行采掘作業的。
4.未按綜合防塵措施規定執行,造成煤塵堆積或飛揚嚴重超標的。
5.違章放炮作業的;私藏火工品或將火工品私自帶上井的。
6.井口附近20m范圍內,井下、洗煤廠的煤倉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業的場所無專項措施或不按專項措施進行電氧焊作業的。
7.事故原因未查清、設備故障未排除強行送電的,違反《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強行帶電檢修或挪移電氣設備的,在用電氣設備存在嚴重失爆(雞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的,隨意甩掉風電或瓦斯電閉鎖裝置,雙風機雙電源不能自動切換或備用風機不能應急正常啟動運行的,大型設備、特種設備保護裝置失靈、甩掉保護裝置繼續使用的。
8.違反規程、措施規定超控頂距作業的,擅自改變支護參數降低支護強度的,掘進工作面人為加大作業循環進度的,遇地質構造巷道圍巖(煤)發生變化未及時采取加強支護措施的。
9.扒、蹬、跳運行中車輛或乘坐皮帶、刮板運輸機的,未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規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擋”或“一坡三擋”裝置不起作用的,其它嚴重違章運輸作業的。
10.未按防治水措施規定執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不采取措施強行將水煤(矸)拉入煤(矸)倉的。
11.無特種作業資質從事特種作業的,強令無特種作業資質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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