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總則
為了及時報告和外包施工隊傷亡事故,積極采取措施,防止重復事故的發生,規范外包施工隊傷亡事故管理,促進我公司安全工作,保障安全生產,保護人身安全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外包施工隊傷亡事故的定義
外包施工隊傷亡事故是指在本公司生產、工作區域范圍內,非本礦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條 外包施工隊傷亡事故的統計上報范圍
1、在公司生產、工作區域中發生的與生產、工作有關的傷亡事故,均作統計上報;
2、所有與公司承包的工程,在施工承包工程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必須由外包施工隊負責人向公司上報,并向地方安全管理部門上報;
3、外包施工隊員工不在本公司生產、生活區域發生的傷亡事故不作統計上報;
4、公司與礦外任何單位、集體、個人承包工程,在生產、工作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由外包施工隊負責人向地方安全管理部門上報。
第四條 外包施工隊員工傷亡事故報告
1、輕傷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或逐級報告公司安全環保部門,并由發生事故單位(外包施工隊負責人)在一個星期內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報送安全環保部門;
2、炮煙中毒事故,重大未遂事故發生后,外包施工隊負責人應立即報告安全部門;
3、重傷、死亡事故發生后,外包施工隊負責人必須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者姓名、年齡、傷害程度、事故簡要經過和原因,以最快的形式報告安全部門,安全部門接到報告后再通知相關人員。
第五條 事故現場的保護
事故發生后,現場相關人員必須立即組織進行搶救,并保護好事故現場,因搶救事故需要移動現場部份物品時,應做標志,繪制事故現場圖。
第六條 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
1、輕傷事故、重傷事故、死亡事故發生后,都必須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分析;
2、輕傷事故、重傷事故的隱患由外包施工隊組織,安全部門參與進行調查分析,由外包施工隊負責人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報一份給礦安全部門備案;
3、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的調查分析,由香格里拉縣安委會成立事故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分析,最終形成事故調查分析報告,由外包施工隊負責人報地方行政主管部門結案。
4、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結案時間的規定要求:
(1)輕傷事故應在一個星期內調查分析、處理、結案;
(2)重傷事故在三十天內調查分析、處理和結案;
(3)死亡事故在九十天內調查分析結束。
5、事故調查分析的主要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2)事故性質
(3)事故類別
(4)事故經過
(5)事故原因(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6)事故傷亡人員情況
(7)事故發生現場的生產設備、設施、工藝及條件
(8)事故經濟損失統計
(9)確定事故責任者
(10)事故防范措施
第七條 發生傷亡事故的處罰規定
1、發生死亡事故一人次,扣罰外包施工隊500元,并同時按《迪慶有色公司對外發包工程綜合安全管理現狀量化考評表》進行考核處罰。在結案前將處罰款項交公司財務部,由公司財務部列為安全專項獎勵基金;
2、外包施工隊一年輕傷人數超過五人次,扣罰外包施工隊負責人1000元,一次性扣罰;
3、外包施工隊在迪慶有色公司一年累計發生工亡事故3人以上(含3人),自動解除當年的工程承包合同,下年也不準再簽合同。
第八條 事故檔案管理
1、外包施工隊傷亡事故登記表;
2、外包施工隊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3、現場調查筆錄及現場圖紙、照片;
4、人證、物證材料;
5、經濟損失計算單;
6、死亡證明書;
7、事實勞動關系證明;
8、事故結案報告及上級批復文件等。
第九條 上述規定若與國家和礦務局有關傷亡事故統計上報的規定發生矛盾時,按國家和局有關規定執行。本辦法解釋權在公司安全環保部。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5日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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