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50年代以后,隨著工業化的發展和經濟的增長,日本的工傷死亡人數曾在一段時期內劇增,安全生產問題一度凸顯。事故對企業生產活動和國家經濟發展都造成了嚴重影響。為此,日本政府陸續出臺了《勞動安全衛生法》、《礦山安全法》等一系列相關法律法規,各界也積極配合,盡力消除生產中的安全隱患。
日本的《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定,所有獨立進行生產活動的企事業單位都必須建立勞動安全生產體制,任命或指定勞動安全衛生負責人,監督和指導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安全負責人必須修完大學理工科正規課程,并從事過三年以上企業安全管理工作。企業內的各個車間和班組還必須設置安全衛生管理員或者作業主任等具體實施安全生產措施的人員。法律還規定,有50名以上職工的企事業單位必須配備醫生,負責企業員工的健康和衛生管理,實施健康診斷,進行作業環境的維護,調查影響健康的原因和采取相應防護措施等。如果生產場所內有高壓電,企業必須要有具備相應資格的技術人員負責有關安全問題。
日本的《礦山安全法》規定,礦業所有者必須防止礦井的塌方、冒頂、冒水、瓦斯爆炸和礦井內火災等各類事故。一旦發生事故,礦主必須迅速有效地組織救護,并最大限度降低危害。這項法律在頒布后還經過了多次修改完善,現在已經成為確保礦業安全生產的一個立法依據。
日本有關方面還認識到,立法固然重要,安全監督更不可或缺。日本的安全生產監督工作強調的是事先監察,落實防范措施,消滅事故隱患,追求的是防患于未然。為此,日本根據不同的法律和實際需要,設立了“中央勞動安全衛生委員會”、“中央勞動災難防止協會”和礦山安全監察系統等機構。以礦山安全監察系統為例,監察人員需要嚴格依法進行相關的安全業務、設備狀況、應急機制等方面的檢查,發現問題后督促相關方面予以徹底解決。按規定,這些監察人員不得接受被檢查方提供的飲食、交通、住宿等任何接待服務。某些特殊的采礦項目在開工前必須制定方案,并報政府安全監督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在實施過程中,有關人員還要親臨現場監督指導。
除了加強立法執法、安全監督之外,日本的企業也自覺貫徹了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注重勞動安全保護方面的投入。比如日本的煤礦每個季度都要在模擬環境中進行安全撤退訓練,礦井下的避難應急設施和物品也都有充分保證。由于法律健全、措施得當、各方重視,日本目前的生產事故率已經降到很低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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