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1.事故發生時間:2007年12月28日1時30分。
2.事故單位名稱:漣源市湄江鎮龍安煤礦。
3.事故發生地點:一級暗主井下部車場。
4.事故類別:運輸事故。
5.事故傷亡情況:死亡1人
6.直接經濟損失:36.27萬元(詳見附件3)。
二、事故單位概況
㈠礦井基本情況
龍安煤礦位于漣源市湄江鎮四房村境內,屬私人合伙制煤礦企業,1996年建井,1997年投產,礦井設計生產能力為3.0萬噸/年,礦井為六證齊全礦井,各種證照均在有效期內,采礦許可證號為4300000420560,安全生產許可證號為[2005]0727,煤炭生產許可證為204313820787,礦長安全資格證號為051250,礦長資格證號為,2007年經湖南省人民政府批準與相鄰的四房煤礦進行資源整合,目前已委托婁底市煤炭科學研究院進行設計。
該礦井開采渣渡礦區沙坪井田煤層,區內共含煤4層,依次為2、3、5、6煤層,其中3煤局部可采,5煤是礦井的主采煤層,5煤層頂板為石英砂巖,底板為砂質泥巖,礦井為低瓦斯突出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5.6m3/t,煤層無自然發火性,煤塵無爆炸性,礦井最大涌水量9m3/h,正常涌水量3m3/h,水文地質條件筒單。
礦井采用平峒開拓、礦井劃分為兩個水平,巷道式采煤法,利用放炮或手鎬落煤;通風方式為中央邊界式,風井安裝了2臺主要通風機,型號為YBF56-№7.1。
礦井采用二級排水,井下主水泵房安裝2臺型號為D25-30×6的水泵,其中1臺工作水泵,1臺備用水泵,布置有備用水倉和備用管路。
礦井采用雙電源供電,主供電源來自大江口35KV變電所,礦井自備柴油發電機一臺,功率100KW,能滿足礦井通風、排水和提升的需要。
礦井采用二級單鉤串車提升,+220-+180為一級暗斜井提升,+126-+180為二級暗斜井提升,提升絞車型號均為JTB-0.8×0.6,一次允許提升三個煤重車,鋼絲繩型號為6×7-15.5-1,井下采用“V”型0.75噸側卸式礦車運輸,軌距600㎜,采區煤炭由人力推至二級暗主井底,由二級提升絞車提升至主平峒,主平峒采用人力推車推出。
礦井采掘工人采用三班制作業,分早班(0:00-8:00)、中班(8:00-16:00)和晚班(16:00-24:00),輔助工種采用二班制作業,分早班(8:00-16:00)和晚班(16:00-次日8:00)。
(二)事故現場及相鄰區域基本情況
本次事故發生在一級暗主井下部車場。
一級暗主井布置在煤層底板巖石中,全長86米,坡度28度,采用砌碹支護,上部與主平峒相聯,標高+220米,下部與二級暗主井相聯,標高+180,擔負著礦井提升和進風的任務。
一級暗主井下部車場采用砌碹支護,設置有空、重車雙股道和信號硐室,信號硐室沿空車道側布置,原來寬度為兩米多,后經刷幫改造,巷道寬度達到3.2m,高度達到2.4m,但安全間距仍未達到《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
三、事故發生及搶救經過
2007年12月28日下午3點30分,礦長邱建兵和生產礦長邱校生主持召開了采掘晚班(16點—24點)和提升運輸班晚班(16點—次日8點)班前會,安排有4個采煤工作面和1個掘進工作面共24人下井,絞車工李云飛負責一級暗主井開絞車,信號把鉤工劉射飛負責暗主井井底車場掛鉤和打信號工作。
16時左右,作業人員相繼下井。采煤工作面人員將采出的煤炭人工推至井底車場,絞車司機將煤炭提至上車場,一級暗主井采用串車提升,每次提升煤重車3車,28日1點半鐘左右,已提升15鉤煤車,計45車煤,在提升第16鉤時,絞車剛剛運行30米左右的距離,絞車司機李云飛突然發現鋼絲繩左右搖擺,絞車負荷明顯減輕,意識到一級暗主井井底車場可能出事了,立即打電話向地面值班室報告,接到事故報告后,礦長邱建兵立即帶領3名職工下井救援,1點50,地面救援人員趕到事故現場,此時,在井下值班的生產礦長邱校生正好剛剛到達,只見1個煤車吊在斜井中,距離下部車場30米,井底車場倒翻5個煤車,其中靠空車道倒翻兩個煤車,靠重車道倒翻3個礦車,煤炭灑滿一地,信號把鉤工劉射飛仰面倒在靠重車道倒翻的第二和第三個礦車間,位置在信號硐室的斜對面,離信號硐室4米的車場中,下半身被煤車壓住,滿臉煤灰,用手探鼻息,已經停止了呼吸,救援人員趕緊找來木子,將倒翻的礦車撬起,把劉射飛從礦車下拿出來,裝進礦車,用絞車提升至地面,送往漣源市中醫院進行搶救,經搶救無效死亡。
四、事故性質及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信號把鉤工劉射飛沒有按照《把鉤工操作規程》的要求鏈接礦車,銷子沒有插到位,插到底,造成煤車提升時脫鉤跑車;煤車提升時又在車場鏈接下一鉤煤車,沒有躲進信號硐室,急速下行的脫鉤礦車撞擊車場內煤車,將正在鏈接煤車的把鉤工劉射飛撞死。
(二)事故間接原因
1、礦井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致使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不具備基本的安全知識和基本的操作技能,違反操作規程鏈接礦車,煤車提升時沒有躲進信號硐室。
2、暗主井井底車場巷道寬度小,其安全距離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
3、礦井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三違現象沒有得到有效遏制。
4、礦井勞動力管理混亂,運輸班職工打連班,工作時間長,身心疲勞,嚴重違反勞動法的規定,
5、機電運輸人員配備不足,信號工兼任把鉤工。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五、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一)建議免于追究責任的責任人員
⒈劉射飛,非黨員,農民協議工,一級暗主井信號把鉤工,負責暗主井井底車場掛鉤、推礦車和打信號工作,操作技能低下,安全意識淡薄,鏈接串車時,插銷沒有插到位、插到底,煤車提升時沒有躲進信號硐室,嚴重違反《把鉤工操作規程》的規定,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責任。
(二)建議給予政紀處分的責任人員
1、邱楚雄,非黨員,農民協議工,安全副礦長,分管全礦安全生產工作,具體負責煤礦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工作失職,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夠, 查處三違工作不力,造成煤車提升時,人員不躲進信號硐室; 對暗主井井底巷道寬度達不到要求的安全隱患沒有督促整改不到位,沒有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由漣源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給予經濟處罰。
2、邱校生,非黨員,農民協議工,生產礦長,分管礦井生產、巷道工程質量和維修工作,當班井下跟班礦長,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重點不突出,巷道工程驗收把關不嚴,下車場巷道寬度達不到要求,擅自投入使用,沒有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由漣源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給與經濟處罰。
3、邱建兵,中共黨員,股東,礦長,全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沒有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工作失職,對礦井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和督促落實不到位,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夠,對暗主井井底巷道寬度達不到要求督促整改不到位,沒有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決定暫扣其礦長安全資格證。
(三)對煤礦企業的處理決定
1、責令礦井停產整頓。
2、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3、由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婁底監察分局對煤礦罰款人民幣拾萬元整。
六、防范措施
1、強化礦井機電運輸管理。一是礦井必須明確一名礦級領導分管機電運輸工作,各崗位要配備足額的人員;二是要堅持“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的原則,礦車提升時,行人必須躲進躲避硐室;三是礦井應采用礦用提升絞車提升,且保險裝置和深度指示器齊全,提升聲光信號靈活可靠,嚴禁超掛礦車提升;四是礦井要制定內容齊全,切實可行的《操作規程》,各工種人員嚴格按照《操作規程》的要求執行。
2、強化煤礦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對新工人必須進行72小時的入井前強制性安全教育培訓,對在職職工必須進行定期輪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煤礦安全知識,熟悉本煤礦自然災害的特點和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3、建立健全礦井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嚴格各項制度的考核機制,很抓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嚴厲打擊“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全面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4、煤礦礦主要樹立依法辦礦的意識,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要嚴格遵守《勞動法》的各項規定,嚴禁打連班,確保職工身心健康和礦井安全生產。
5、責令礦井停產整頓,煤礦要認真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訓,舉一反三,對全礦進行一次全方位的安全大檢查,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加大整改力度,認真落實事故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