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立法背景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 黨中央、全國人大和國務院高度重視安全生產立法工作。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
改革開放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和各級地方黨和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我國的安全生產狀況明顯好轉。但一個時期以來,安全生產形勢嚴峻,重大、特大事故連續發生。江澤民和李鵬、朱榕基、李嵐清等中央領導同志,高度關注安全生產工作,先后做出了一百多條有關指示和批示。江總書記明確指出:“安全責任重于泰山”,要求各級黨委和政府把安全生產擺到重要的日程上。黨中央、國務院采取了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特別是法制建設等一系列重大舉措,為實現安全生產的穩定好轉創造了更好的法制環境,明確提出要加快安全生產立法進程。盡快制訂《安全生產法》,是黨和國家的重大決策。
(二) 制定《安全生產法》,主要是要解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安全生產工作如何法律化、制度化的問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安全生產出現了一些新問題、新特點,集中表現在:
一是非公有制經濟成分增多,相關立法滯后。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主要是針對國有企業和大型企業制定的,對非國有企業和中小型企業的法律規定較少。相當多的私營企業、集體企業、合伙企業和股份制企業不具備基本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管理松弛,導致事故不斷,死傷眾多。據統計,非國有企業的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數約占全國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總數的70%左右。對這些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安全生產行為沒有相應的法律規范和處罰依據。
二是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缺乏明確的法律規范,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健全或者不落實,企業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不明確,不能做到預防為主,嚴格管理;事故隱患大量存在,一觸即發。
三是安全投入嚴重不足,企業安全技術裝備老化、落后,帶病運轉,安全性能下降,抗災能力差,不能及時有效地預防和抗御事故災害。據初步統計,目前僅國有重點煤礦“一通三防”欠賬就高達40多億元。民營企業的安全投入就更少甚至沒有。現行立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
四是一些地方政府監管不到位,地方保護主義嚴重。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門對安全生產不重視,工作不到位,疏于監管。有的官員甚至與違法者相互勾結,搞權錢交易,徇私枉法,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和民營企業老板違法生產經營開綠燈。
五是政府機構改革,我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能、管理方式和手段也隨之變化,缺乏強有力的安全生產監管和行政執法手段。市場經濟要求各級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主要運用法律手段,以及必要的經濟手段、行政手段進行監督管理。所以,要真正實現依法監管,制定《安全生產法》就顯得更為必要而緊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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