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安全生產越來越受到重視,安全生產法治觀念正逐步形成。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安全生產法制建設在以下幾個方面取得了可喜進步。
一、從人治觀念轉變到法治觀念
改革開放前,我國的安全生產法制建設已經取得了一些成就,制定頒布了一批法律法規,構建了相應的制度。但是,由于傳統行政法制建設的觀念主要是人治,因此,傳統行政法制基本上是“人治底下的法制”。有法制并不等于就實現了法治。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就是實現社會主義法制與社會主義法治觀念的統一。改革開放后,我國的行政法制建設在深刻反思人治觀念的基礎上,逐步樹立起法治觀念。政府管理與社會治理主要依據法律而非領導人的意志,要依法行政而非依行政命令行政;當領導人的意志與法律相沖突時,應服從法律,這一特點也表現在我國安全生產法制建設方面。
二、從重權力、輕權利轉變為權力和權利并重
計劃經濟的最大特點是依靠政府來配置社會資源,所以傳統安全生產的立法也必然重視行政權,主要依靠行政命令來維護安全監管秩序,公民、法人與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對象,只能消極服從行政命令。市場經濟主要依靠市場機制來配置社會資源,企業享有充分的自主權,政府只是有限政府。因此,對傳統安全生產立法的權利(力)結構逐步進行了調整,從重權力、輕權利轉變為權利、權力并重,成為安全生產法制現代化的核心問題。
《安全生產法》的頒布實施,是我國安全生產法制建設的一個轉折點,具有里程碑意義。它比較好地兼顧了行政權與相對方權利,既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又維護和監督行政主體依法行政。
三、準確把握政府監管部門職能簡化的程度
在推行安全生產法制現代化的進程中,需要不斷轉變政府職能,按照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重新界定政府安全生產監管權,逐步由管制行政變為服務行政。
需要注意的是,簡化政府職能也要有一個度。由于現代社會關系日趨復雜,政府職能并非越少越好,適度的政府職能對于推進我國經濟轉軌與社會轉型,是必不可少的。政府職能的轉變應是一個層層推進、依次展開的漸進過程,不可能一步到位,否則就可能出現管理真空,造成社會無序和動蕩,阻礙社會發展。因此,在安全生產法制建設的過程中,既要準確把握政府職能簡化的程度,又要掌握最佳的政府職能轉變速度,使政府職能轉變與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程度協調一致。
四、從單純制約轉變為制約、激勵兼顧
我國傳統安全生產法制作為行政管理的工具,旨在保障行政權、約束相對方權利。近幾年的安全生產法制建設,在從單純的約束機制轉變為約束與激勵兼顧的現代行政法機制方面,取得了一定進步。基本上擺脫了過去那種只約束相對方權利、不制約行政權的單方面思維,開始注重雙向制約;與此同時,安全生產獎勵制度有了一定發展,并在實踐中得到成功運用。但是,機制完善工作仍將是我國較長時期內安全生產法制建設的重要任務。如何在有效制約行政主體濫用行政權、違法行政的同時,有效地激勵相對方發揮主觀能動性、積極參與行政,是安全生產行政法機制完善的重點所在。
五、從重實體、輕程序,重結果、輕過程,轉變為實體與程序、過程與結果并重
我國傳統安全生產法律制度體系發展明顯不平衡:一是監督行政法律規范弱于行政管理規范;二是行政程序規范弱于行政實體規范;三是過程正當性的行政法律規范弱于結果正當性的行政法律規范;四是宏觀調控立法弱于微觀規制立法。改革開放以來,重實體、輕程序,重結果、輕過程問題在我國安全生產法制建設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糾正。程序與實體、過程與結果都是行政法制的組成部分,作為一個有機整體,安全生產法制建設要整體推進、全方位進行,不能有輕有重,任何偏廢都不利于安全生產法制建設的正常進行。重視和實現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程序和過程,是保證依法行政的必要環節,也是提高監管執法水平的重要措施。我們既要大力完善行政程序制度,防止行政主體濫用任意性程序侵犯相對方的合法權益,又不能放松行政實體法律制度建設,避免實體與程序的脫節;既要注重發展行政過程中的監督、引導制度,又要強化對相對方的行政違法責任與行政主體的違法行政責任的追究。只有這樣,才能實現行政權與相對方權利的平衡,才有助于安全生產法制建設目標的全面實現。
雖然我國的安全生產法制建設取得了一定成就,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普遍增強,安全生產依法監管的水平明顯提高,公民、法人與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到越來越多的法律保障,但是,我們不能就此認為安全生產法制改革的使命已經完成。事實上,安全生產法制體系仍然需要完善,政府法制建設任重道遠,安全生產法制建設在很多方面還不能很好地適應我國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的需要,仍然需要全社會的普遍參與來共同推進安全生產法制的進一步改革。
近階段,我國安全生產法制建設需要解決好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加快完善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
制度建設自始至終都是法制建設的核心。安全生產法制建設過程,基本上就是一個不斷完善發展法律制度體系的過程。
完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要抓兩方面的立法工作:一是要加速規范創制,填補法律空白;二是要繼續完善現有立法,與社會發展保持同步。
在加速完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時應致力于以下幾點:一是盡快出臺《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條例》,改變安全生產監管行政程序規范散見于各單行法律、法規之中的現狀。安全生產監管程序法律化有助于明確相對方的程序性權利與行政主體的程序性義務,有利于依法行政的全面推進。二要進一步完善監督行政法律制度,更加有效地預防、糾正行政主體的違法行政,加速安全生產法制權利(力)結構的均衡化進程。三要加快《傷亡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規的規范創制與修改工作,以適應安全生產監管實踐的需要。
第二,努力克服部門保護主義與地方保護主義,維護法制統一
在我國安全生產法制的發展中,不僅在行政執法實踐中,經常受到部門保護主義與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在立法中,由于受到部門利益與地方保護主義的驅動,“立法謀私”的現象也時有發生。當前,迫切需要通過行政法制改革,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規范政府各部門之間、中央與地方之間的關系,實行政務公開,全面、深入地貫徹執行法制統一原則,努力克服部門保護主義與地方保護主義,樹立“全國一盤棋”的大局意識。
第三,建立健全民眾參與機制
民眾參與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通過立法聽證與行政決策(決定)聽證;二是通過其他渠道向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提出建議和意見,定期或不定期地評議政府的活動。就安全生產法制建設而言,廣泛聽取公眾和方方面面的意見,有助于緩解立法過程與行政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盡可能增加立法決策與行政決策的理性,從而使安全生產法制建設能夠得到更多的理解與支持。
目前,雖然我國的安全生產法制建設,在推進民眾參與方面作出了很大努力,但是,在參與范圍、參與程度、參與積極性、參與機制等方面,還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問題。如何建立健全民眾參與機制,推進民眾參與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應是我國安全生產法制現代化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之一。
第四,推動安全生產監管協調發展
在現代安全生產法制體系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主體,除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外,還有依法成立的、具有部分安全生產監管職權的、或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公共行政主體趨向多樣化,公共權力趨向社會化。這些具有不同程度安全生產監管職能的單位或組織,具有雙重角色。一方面它們是在法定的特定領域內享有公共管理權,因此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另一方面這些組織又要接受政府管理,因此它們又是行政管理的相對方。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國家行政的范圍會逐漸縮小,公共治理的范圍會相應地擴大。因此,如何處理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與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關系,保證政府管理與公共治理相結合目標的實現,是我國安全生產法制建設需要認真對待的重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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