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
南非的《礦山衛生與安全法》,1996年由總統頒布。
南非《礦山衛生與安全法》規定,雇主必須進行職業衛生測定,必須建立醫療監測系統,必須要有危險工作的記錄、醫療監測的記錄和年度醫療報告。礦山的衛生測定,必須聘用有執業資格的兼職或專職人員來做。職業衛生測定的每一系統必須做到:確認雇員是否處在或可能暴露在危險中,并提供有關信息,以便雇主利用這些信息來確定應采取的措施,消除或控制可能存在的危險,最大限度地減少對雇員的危害。雇主必須保存完整的職業衛生測定記錄,以便同每個雇員的醫療監測記錄相對照。雇主必須建立和維護對雇員進行醫療監測的系統,進行最初醫療檢查和定期的醫療檢查,預防、發現和治療職業病。
醫療監測系統必須聘用兼職或專職的職業醫師,雇主必須給職業醫師提供履職條件;職業醫師必須采取各項可行措施,促進礦山雇員的健康和安全,幫助雇員解決職業醫療方面的問題。如果雇員因患職業病,聲明不能勝任工作時,雇主必須依據礦山衛生與安全法律的規定進行調查;如果雇員因患職業病暫時不能勝任工作,但有希望康復并重返工作崗位時,職業醫師必須將事實記錄下來,并將情況通知雇主和雇員。礦山關閉時,將這些記錄移交給醫療監察員。職業醫師必須負責起草年度醫療報告,根據雇員的醫療監測記錄分析雇員的健康狀況。年度醫療報告必須呈送衛生與安全委員會或醫療監察員。
南非《礦山衛生與安全法》明確規定,依法設立礦山衛生與安全監察局。礦山衛生與安全監察局,是政府行使采礦安全與衛生監督和控制的職能機構,負責監察采礦企業勘測標準和實行情況,進行開采經濟評估和礦產資源情況的評價,使礦產資源得到最佳利用;負責對各地采礦設備進行監察,以消除不安全因素;負責監察職業醫療衛生方面的工作;負責培訓礦業監察員。該法還對局長的職責、監察員的權力、監察員建議罰款的權利等都做出了明確規定。
印度
印度《礦山法》由議會通過。依據此法,組成了執行委員會,委員會受中央政府的委托,對事故或其他事項進行調查并提供有關報告;按規定對依據該法發出的通知、命令,依據該法制定的法規、條例、細則等引起的任何上訴或異議,可依法進行聽證和裁決。
印度1952年頒布的《礦山法附屬法規》和1957年頒布的《煤礦規程》主要內容有:報表、通告和記錄,各類人員的資格、考核及發證,監察員和礦山管理人員,監察員的資格,作業人員、有法定資格的人員及管理人員職責,平面圖和剖面圖,礦井出入口,人員與材料運輸——豎井提升,人員與材料運輸——運輸巷道,采礦作業面,預防火災、粉塵、瓦斯、水災危害的措施,通風,照明和火焰安全燈,爆破器材和爆破,機械、裝備和設備等。
印度勞工部礦山安全管理總局是印度礦山安全監察的最高權力機關。《礦山法》賦予該局以下職能:在全國礦山強制實施《礦山法》和安全法規;控制安全管理不善的礦山的招工指標;有權停止安全狀況不好的礦井的生產;接受礦山事故死亡和重傷情況的報告;到事故現場調查重大死亡事故原因;必要時有權采取適當的法律措施。
韓國
韓國總統1989年3月頒布了《礦業法施行令》。
韓國不僅有《礦業法》,還有與之相配套的《礦業法施行規則》。該規則以規定《礦業法》和《礦業法施行令》所明確的事項為宗旨。
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1986年頒布了《新南威爾士州煤礦管理(監察員資格)條例》,條例規定了監察員的任職資格,煤礦監察長、副監察長和高級監察員必須持有礦山經理的資格證書,有3年以上擔任監察員的經歷,或有3年以上擔任地下礦山經理的經歷;高級電氣工程監察員或電氣工程監察員,必須持有礦山電氣工程師資格證書,有2年以上擔任地下礦山電氣工程師的經歷,或有澳大利亞工程師協會成員所必須的電氣工程學位,并有1年以上得到監察長認可的擔任礦山電氣工程師的經歷;高級機械工程監察員或機械工程監察員,必須持有礦山機械工程師的資格證書,有2年以上擔任地下礦山機械工程師的經歷,或者有澳大利亞工程師協會成員所必須的電氣工程學位,并有1年以上得到監察長認可的擔任地下礦山機械工程師的經歷。
波蘭
波蘭把最高礦山監察局的機構設立、對局長和副局長的任免、職權、職能寫入法律。波蘭最高礦山監察局直屬部長會議領導,最高礦山監察局局長由部長會議主席任免。在《地質與采礦法》中,對礦山監察機構職責做了明確規定,最高礦山監察局的職能是礦山安全大檢查、事故調查、礦山救護監察、強制煤礦和煤礦礦工執行安全法規、監督救災活動、考核工程技術人員和頒發證書、審批回采保安煤柱等特殊工程項目、頒發采礦許可證以及采礦設備和爆破器材使用許可證。
加拿大
加拿大法律規定,礦山都要在礦井內建造“避險站”。這種密閉的“避險站”能提供氧氣、食物和飲水,每個“避險站”大約長45米,寬15米,房間里還有椅子和床,是援救成功的關鍵。加拿大《安大略省礦山和礦山企業規程》的主要內容有:雇工年齡、工時、培訓、呼吸器、礦山救護,防火,作業場所通道,作業人員的防護、材料搬運、井下作業、地面作業,運輸,爆破器材,電氣,機械,鐵路,礦井提升裝置,作業環境(通風、照明、粉塵控制、急救等)。
美國
美國各州可根據本州實際,制定礦山安全衛生法規,但不能與聯邦礦山安全與衛生法律有沖突,標準要求更高。美國首部聯邦煤礦安全法律早在20世紀40年代就已頒布,該法規定由內務部礦業局對煤礦進行監督檢查。1969年,聯邦政府頒布了新的,堪稱美國歷史上最嚴格最全面的煤礦安全與衛生法規;1977年對此法進行了重大修訂,增加了金屬和非金屬礦山的內容,修訂后的法名為《聯邦礦山安全與衛生法》。依據此法,美國政府建立了獨立的、有權威的安全監察部門——礦山安全與衛生局,原屬內務部,1989年劃歸勞工部,負責執行聯邦礦山安全與衛生法。該法還規定,對礦山安全與衛生法規的任何修訂,必須經國會討論通過。
美國礦山安全與衛生標準的內容,從設計到施工、從開工到報廢、從地面到地下、地質測量、采煤、掘進、通風、瓦斯、煤塵、防火、治水、環保、提升、運輸、機電設備、儀表器具、檢驗程序、取樣方法、授權單位、收費標準、人員資格、培訓考試、事故登記、調查處理、起訴、獎懲賠償等無所不包。此外,各州政府還根據州情,制定作為補充的法規。由于法規的全面嚴格,礦山安全與衛生步入正規化、法制化軌道,安全衛生狀況明顯改善。以煤礦為例,20世紀90年代后,事故持續減少,創世界最高水平。
美國《聯邦礦山安全與衛生法》明確規定,在頒布與有毒和對人體有害藥劑有關的標準時,勞工部必須在最可靠的基礎上制定安全標準,以確保礦工健康。從該法頒布之日起,衛生、教育福利部必須在18個月內,盡快地對礦山的每種有毒物質、有損健康的藥劑做出判斷,確定其有無潛在毒性,并將結果提交勞工部。如某種有毒物質或對身體有害的藥劑,在頒布的安全衛生標準中沒有恰當的規定,在收到指標后的60天內,勞工部必須將其做為法定安全衛生標準予以公布,或必須做出不這么做的決定。
《聯邦礦山安全與衛生法》還規定,任何法定安全與衛生標準,必須規定使用標記或其他合適的警告形式,以確保礦工知道工作環境中的所有危害,正確的急救方法,合適的條件和安全使用、接觸有害物質時應采取的措施。此外,應對礦工進行醫療檢查,費用由經營者支付。礦工因在有害環境中工作造成健康傷害或工作能力受到損害,必須調離并重新分配工作。任何由于前述情況被調走的礦工,其工資必須按原標準發放。
美國《聯邦礦山安全與衛生法》明確規定,在勞工部設礦山安全與衛生局,任命一位勞工部副部長擔任礦山安全與衛生局局長,并規定礦山安全監察與衛生監察的職責。在美國,只有勞工部下屬的礦山安全與衛生局負責全國礦山安全與衛生監察,對全國各地礦山安全衛生監察處實施垂直領導。具體職能包括:對井工煤礦進行一年4次的安全大檢查,對露天煤礦進行一年兩次的安全大檢查;調查死亡事故和嚴重非死亡事故;對任何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和做出處理決定,召集由違法礦主參加的安全與衛生會議,對違法礦主處以罰款;審批煤礦頂板控制和通風設計及培訓計劃;管理煤礦安全與衛生科研計劃;培訓安全教員和頒發合格證。
美國國會審議通過的《聯邦法典》“礦產資源卷”,是1977年《聯邦礦山安全與衛生法》的配套法規,每年進行修訂更新。該法規包括:官方標志,采礦用品的測試、評價與審批,檔案與其他管理要求,教育與培訓,礦山事故、工傷、職業病、雇工和生產,金屬礦與非金屬礦的安全與衛生,煤礦的安全與衛生,對違反《聯邦礦山安全與衛生法》的民事懲罰,違法分類,以及地下煤礦和露天煤礦的強制性衛生標準,煤礦粉塵采樣器,地下煤礦和露天煤礦強制性安全標準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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