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過程簡述
1989年某月某日,某裝卸勞動服務隊隊長S某,帶領十二名工人到某路橋碼頭,為某儲運站卸船上的紅磚。使用的起重設備是該儲運站起重司機G某駕駛的履帶起重機。當運磚船靠上碼頭后,工人都戴好安全帽準備開始進行卸磚作業。卸磚作業的工人分兩組,一組在岸上,一組在船上。船上六名工人又分三組,即船頭、船尾和船中,每個格子兩名工人。其中工人Y某和D某在船中間格子。當D某站在船艙內側靠碼頭邊,Y某站在船艙外側部位,把中間磚格起重鏈的四個鉤子掛好后,指揮起吊,并用手擋扶鉤鏈防止脫鉤。起重機司機G某看到起重鏈的四個鉤子掛好后,便開始起升。但當吊起的紅磚提升不到30cm左右時,只聽“叭”的一聲,起重臂落了下來,將Y某砸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經調查了解,該站為防止該起重機超載出現事故,根據該機機況作出了“吊車臂架傾斜度限位40°,限吊1t”的規定。為此,在起重臂變幅的下限位處安裝了限位保護裝置加以控制。由于起重機司機違章作業,為了在潮位較低、船泊位距岸邊較遠的情況下,也能隨意變幅進行作業,于是便自作主張將起重機變幅的下限位保護裝置拆除。起重機司機違反安全規定,有時又將起重臂放到水平位置,且起重量均在1t以上,從而使該起重機常處于超載運行狀態。當跟班機修工見到這一違章作業向起重機司機提出勸告時,又不加理睬,繼續超載作業,致使起重臂端部的鋼絲繩變幅定滑輪銷軸急劇磨損斷裂飛出,使起重臂墜落。
另外還發現,該站設備定期檢查維護存在漏洞。在事故現場勘察時發現,滑輪銷軸與孔出現嚴重磨損,其磨痕既有新痕跡,也有舊痕跡,且潤滑的油眼已出現堵塞,致使銷軸在潤滑不暢超載運行時加劇磨損使其斷裂。
事故應汲取的教訓
這是一起因經常超載運行、起重機變幅定滑輪軸磨損斷裂引發的起重臂墜落傷亡事故。一次完全可以不發生的事故,僅僅由于操作人員無安全意識、機械維護保養人員沒有認真負責,而帶走了寶貴的生命。
從事故調查中我們可以了解到,該儲運站對于吊裝機械施工的安全管理方面做了一些工作,能夠根據該起重機機況作出“吊車臂架傾斜度限位40°,限吊1t”的規定,并且在起重臂變幅的下限位處安裝了限位保護裝置加以控制。這說明儲運站對安全防護還是比較重視的,而且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是我們也應該清醒地認識到,安全管理工作不是一勞永逸的,雖然有規定、有措施,但是如果不進行落實和監督、檢查,再好的規定和措施也不能確保取得最佳的效果。
此次事故最大的教訓則在于,操作人員在有明文規定且加裝限位裝置的情況下,竟然視而不見,且自作主張拆除限位保護裝置,實在是毫無安全意識。這說明,對于操作人員,僅要求“持證上崗”是不夠的,管理單位還應該經常性地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考核,使他們時刻繃緊安全生產這根弦,提高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的自覺性。
同樣,我們從這起事故中也可以看到加強設備定期維修保養的重要性。要防止起重機帶病作業,必須加強起重機械的檢查維護工作,做到認真檢查,及時整改,把事故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
反事故措施與預防
起重機械必須配備安全保護裝置,并且必須符合安全規定,不得擅自更改、拆除,嚴禁超載作業。起重機械指揮、操作人員和檢修維護人員應經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定期對其進行再培訓和考核,增強其遵守安全規程操作的意識和操作水平。定期對操作人員進行事故案例分析和反事故教育,時時為其敲響安全警鐘。建立健全機械維修保養檢修制度,根據“定期保養、強制進行”的原則,對包括例行保養在內各級保養都應認真執行,做好記錄。同時,管理單位還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維修保養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設備缺陷和事故隱患,避免事故的發生。
違反何種標準、規定、規程及其條款
本事故是由于違反如下條款而造成: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工業行業標準——履帶起重機安全規程》(JG 5055—94)之9.1 起重機應裝有工作可靠的起升高度限位器、幅度限位裝置和防臂架后傾裝置。當達到極限位置時應能自動停止動作,并允許反方向動作的操作。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 6067—85:4.1 各種起重機應按要求裝設安全防護裝置,并須在使用中及時檢查、維護,使其保證正常工作性能。如發現性能異常,應立即進行修理或更換;5.1.2.1 有下述情況之一時,司機不應進行操作:a.超載或物體重量不清。
(3)《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3號):第二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年檢、月檢、日檢等常規檢查制度,經檢查發現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故障運行。檢查應當做詳細記錄,并存檔備查。
(4)《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行業標準——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 (DL 5009.1— 2002):10.2.1 總則:(5)未經機械主管部門同意,起重機械各部的機構和裝置不得變更或拆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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