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01年6月18日,新疆奎屯市建設公司第八項目部,在一棟住宅樓施工時,使用了一臺200kN.m塔吊。塔吊當時在建筑物五樓頂,吊臂位于西南位置,吊物為垃圾(當時無法知道吊物的確定重量),工作幅度為23.6m。從塔機說明書特性曲線表可查出在23.6m處可吊重0.82t,事故發生后稱吊物重0.84t,超重0.02t(20kg)就發生倒塌事故,幸未導致人員傷亡。
實際吊重只超過20㎏就發生事故,有關人員總覺得有些“費解”。為此專家進行了認真的調查,并對塔吊的各關鍵部件進行取樣,并交自治區鋼結構檢測中心進行了物理、化學檢測分析。
通過對事故現場勘察取證及檢測分析,這起事故主要是因塔吊生產廠家制造質量不合格,以及施工企業疏于使用環節的安全管理所致,事故主要原因為:
1.焊接質量不合格。該塔吊塔身主肢和腹桿連接焊接(主肢L90×8,腹桿L63×6),按角鋼焊接薄件計算,焊縫厚度應大于或等于4.2mm ,但在現場測量焊縫厚度僅有2.5 mm ~3.5mm,焊縫長度也只有90mm,并且焊縫出現嚴重交邊現象;說明該設備出現嚴重焊接質量問題,埋下了嚴重的事故隱患。
2.未按塔吊制造規范要求選用鋼材。通過取樣分析見表格:
取樣材料名稱 鋼材理論試驗結論 國標規定
(GB/T13752-92) 結 論
規 格 結 論
銷軸座 20#
塔身主肢 L98×8 Q235B
塔身水平腹桿 L50×5 Q195A Q235B或Q235D鎮靜鋼 不符合制造要求
塔身斜腹桿 L60×6 Q235、BF Q235B或Q235D鎮靜鋼
吊臂 ø76×4 Q235A、F Q235B或Q235D鎮靜鋼
吊臂直縫管 ø 32×3 Q235A Q235B或Q235D鎮靜鋼
吊臂槽鋼 8 Q235B
從表中可以看出主要承載結構有四種鋼材不符合《塔式起重機設計規范》(GB/T13752-92) 及《塔式起重機技術條件》(GB/T9462-1999)中有關材料條款的規定:該臺塔機屬材料不符合規范規定的產品。
3.施工企業對塔吊疏于管理。從設備管理情況調查發現,施工企業對塔吊的管理十分薄弱;該塔吊是1995年7月購置,購置時無產品合格證、產品檔案、產品生產許可證及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的監檢章,施工企業手中僅有的一份使用說明書,也是1999年才向經銷商索要的;施工現場對塔吊的采購、使用、拆裝、維修、保養、交接班管理既無檔案又無記錄。
案例二:2002年3月5日中午,杭州某建筑工地一臺正在吊運鋼管的塔式起重機,突然發出了沉悶的響聲,人們舉目望去,只見往日筆直的塔機歪了,塔吊的吊鉤上還吊著一捆鋼管,在半空中搖蕩。塔吊發生事故了。
發生事故的是QTZ5012自升式塔式起重機。該塔吊起重臂裝了46m長,塔身已升至90m高,裝有6道附著裝置,最高一道附著裝置距起重臂桿鉸點22m,事故就發生在這一道附著裝置上。在這一道附著裝置上,一根附著桿的調節絲桿被扭彎,調節絲桿上連接耳板也被扭彎,但這兩點都沒有斷,造成塔身被拉向建筑物,使得這一道附著框梁上方的塔身嚴重歪斜,塔頂位置偏離垂線達0.9m之多。當時塔機的作業任務是吊運腳手架的鋼管,將建筑物樓頂的鋼管吊運至12層的裙房樓面上,起吊點在起重機臂桿12m處,卸料點在起重機臂桿38m處,起吊的鋼管重量估算在2.5t。塔機傾斜后,塔機的吊鉤上還吊著一捆鋼管,懸空在12層的裙房樓面上方。
通過對事故現場勘察取證及檢測分析,這起事故主要是因塔吊違章超載所引起的,事故主要原因為:
1.該塔機的起重特性表上表明,吊2.5t重物時的幅度應控制在26m之內,要吊至38m處是嚴重超載的。若超載,塔吊的起重力矩限位器應該起保護作用,經檢查,起重力矩限位器是完好的,在超出限定力矩范圍時,能切斷吊鉤向上、小車變幅向外的電源,保證不超載。經檢查,塔吊的小車制動器失效。正常時,當力矩限位器切斷小車向外的電源,小車制動器制動,小車就會停下。
2.起重臂的方向與塔身不垂直,是塔吊受力最不利的方向。彎矩產生的載荷主要作用在一根附著桿上,超載形成的巨大壓力使此附著桿應力急劇增大,超過屈服應力極限;最后,形成最薄弱的危險斷面,在附著桿的調節絲桿發生了向上塑變彎曲,造成事故。
塔吊設計載荷力矩為630kN.m,46m處設計載荷力矩為598kN.m;出事時實際載荷力矩達1150kN.m,超載達92.3%。調節絲桿的材料為45號鋼,調質處理,屈服強度為360N / ㎜2。超載引起附著桿的壓力增大,經檢驗絲桿的制作、熱處理有缺陷,達不到應有的強度;耳板的制作、焊接質量也有缺陷,先發生塑變彎曲再引起絲桿彎曲。因有兩點彎曲,一點先塑變,起重臂桿更傾斜,力矩加大,加劇另一點彎曲,經觀察后者的因素更大些。
3.施工企業疏于現場使用管理。安全員未定期對塔吊進行安全檢查、維修和保養。事發前,施工現場項目經理、安全員和塔吊司索管理員都不在施工崗位,造成塔吊操作司機施工估計能力不足,不能控制起吊重量和幅度,違章超載;購置產品時未有質量技術監督局的監檢報告,盲目安裝使用。事故后經檢測發現絲桿的制作、熱處理有缺陷;耳板的制作、焊接質量也有缺陷,達不到應有的強度;變幅小車制動器失效,施工現場也無管理記錄檔案。
思考
通過以上兩起塔吊事故可以看出施工企業在塔機管理方面仍舊存在嚴重的問題:
1.施工企業的項目經理嚴重缺乏機械管理基本知識和經驗,在施工現場很少對塔吊等機械設備進行管理。
2.施工現場塔吊等機械設備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目標責任制、配備專職安全員、機械管理員,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跟蹤檢查;未建立健全采購、使用、拆裝、維修、檢查、保養及操作崗位責任制。
3.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也疏于對塔吊及各類建筑施工機械的管理,未建立健全塔式起重機及各類施工機械的檢測機構,未配置檢測設備、培訓專業檢測人員,在塔式起重機等各類建筑機械的檢測及準用管理上仍無完善的制度。
對策及教訓
施工企業要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法》、《建筑法》,要從發生的事故中吸取教訓,找出事故發生的原因,謹防類似事故再發生。
1.塔吊轉場加強檢修,保證各運動機構、各部件的完好,禁止機械帶病運轉;嚴格塔機等大型建筑機械安裝后的驗收制度;堅持檢查制度,發現故障及時解決;嚴格管理,加強宣傳教育,提高操作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責任,執行塔吊安全操作規程;持證上崗。
2.各級建設主管部門要負起施工現場塔吊等各類機械設備的管理職責,健全安全監督、檢測機構;施工企業建立健全塔吊等各類機械設備的采購、使用、檢查、維修和保養等規章制度和設備檔案。
3.各級建設主管單位要強化行業管理,加強塔吊等施工機械拆裝隊伍的資質管理工作,及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定期做好檢查,并強化施工現場塔吊等機械設備的檢測檢驗,安裝拆卸方案的審定及機械設備準用證發放等管理工作,嚴格按照《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94)及《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01)的要求規范施工,以期達到塔吊等機械設備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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