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1979年10月3日11時30分,貴州省余莊縣團結水庫發生翻沉船事故,死亡28人,輕重傷17人。
該縣團結水庫于1978年1月完工。經工程指揮部研究決定,由船白紅旗公社天堂大隊支部書記許某負責管理水庫養魚和生產基地,使用的二號機動船是由三匹半馬力柴油機代動的二只小船,1979年8月由赤水造船廠生產的,于8月12日下水,未經有關部門丈量檢定辦理手續和培訓駕船工,指揮部就叫羅某駕駛,羅在駕駛期間因多次違章載人、載物,曾多次被領導批評。
10月3日上午,許某和羅某應黃平縣平溪公社社員彭某、丁某、羅某等人要求用船先將黃平地的客人送一船過河,再接余莊地客人回家,許、羅二人同意了他們的要求,便來到了河邊。這時黃平地和余莊地的客人混裝得滿滿的。羅某就提出“先送黃平地的客人過河,再接余莊地的人回家”。這時,船上的人,下的下,余莊地的人下完后,羅某就去發動機器準備起航,由于船超載過多,加之靠岸地方水淺,船吃沙,無法起航,羅、許叫下去一些人,但沒有人肯下去。這時,彭某等人就掀船離岸,船行至10多米又第二次吃沙,由于船歪進了點水。彭某等人在河壩上看到還是危險,又喊船上的人要下去一部分,但船上的人,仍不肯下去。這時,許某等人就推船起航,行至橋墩時,船上的一部分人員站起來,互相聊天,這時船就有點擺動,過橋墩后,河流比較寬敞,羅某在轉彎時加速航行,離靠岸75米左右的地方船頭進水,在船上的群眾就慌亂起來,船頭就往水下沉,船往右側翻了,整船人落水。經搶救17名群眾脫險,28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二號機動船沒有報經有關部門登記檢驗就擅自于8月12日下水,并叫無駕駛證人員操作,違反了船舶有關管理的規定。
2.此船不屬于載客船,按載重規定,此船只能載15人,可這次肇事船載45人,超載了兩倍。
3.駕船人酒后開船,并在嚴重超載的情況下,加速行駛。
三、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團結水庫船只管理負責人許某,無組織、無紀律,擅自指使船工羅某駕船行駛,并在開船前,與羅某同桌喝酒。在機動木船嚴重超載的情況下,不堅持原則,制止不力,許某應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2.駕船工羅某,多次駕船載人不聽制止。在此次事故中嚴重超載的情況下,加速行駛,造成了嚴重后果,并且是酒后駕船,嚴重違章。羅某應負此次事故的重要責任。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