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7日23時45分,黑龍江省鶴崗礦務局多種經營總公司南山公司一井(個體承包)發生一起特大火災事故,造成54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660.2萬元。
一、事故經過
5月8日0時,該礦當班副井長曹開廉從老主井入井,0時10分,走到主井車場時發現有煙,意識到井下著火,迅速帶領在附近的18名工人從老副井升井,并立即向礦調度作了匯報。當時井下共有87人,其中有33人陸續升井,其他54人下落不明。
事故發生后,鶴崗礦務局成立了搶險救災指揮部,積極組織了搶救。因井下火勢難以控制,且連續發生爆炸,嚴重危脅救災人員安全,5月15日,有關領導和專家與搶險救災指揮部共同研究制定了“封閉井口,控制火勢,打鉆充填滅火”的滅火方案。
經調查核實,事故發生的時間為2001年5月7日23時45分。認定事故發生地點在井下+132米標高平巷入風段38#密閉前交岔口至距新副井井底20米之間。
二、事故原因分析
經調查分析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1)礦井“一通三防”工作不落實,疏于對防滅火的管理。井下+132米標高平巷38#密閉內火區長期漏風,平巷見煤段長期處于氧化狀態,沒有采取及時有效的防自然發火的措施,致使平巷內煤層自然發火,并引發礦井火災。
(2)礦務局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原煤炭工業部和原國家煤炭工業局明確規定,礦辦小井安全生產必須納入大礦統一管理,礦務局長是礦辦小井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但該礦務局在礦辦小井的安全管理上沒有明確各級干部和業務處室職責分工,對礦辦小井的安全管理失控。
(3)礦務局多種經營總公司對礦辦小井安全管理降低標準,以包代管,將小井轉包給個人,致使該小井違章生產,在被責令停產整頓后又擅自開工,埋下了事故隱患。
(4)礦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采用非正規采煤方法,采區通風系統不合理;火區密閉不嚴,導致長期漏風;工作面單出口,發生事故時人員無法安全撤出;礦井無備用主扇;單回路供電;未鋪設完整的灌漿滅火供水管路;工人未佩帶自救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