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評估、登記建檔、備案;未采取措施保持車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未對員工開展基本的應急避險常識教育工作和組織員工開展應急疏散逃生演練。6月14日被批準逮捕。
2.張玉申,寶源豐公司總經理,2011年4月至2013年3月兼任工廠廠長。作為總經理,嚴重瀆職。未履行《消防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職責;未組織建立并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未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未按規定開展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評估、登記建檔、備案;未對員工組織實施基本的應急避險常識教育和組織開展應急疏散逃生演練。6月14日被批準逮捕。
3.賈鐵金,遼寧大河重鋼工程有限公司董事。2005年至2011年任遼寧大河重鋼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介紹寶源豐公司違規借用長春建工集團施工資質辦理建設手續;組織人員進行寶源豐公司項目鋼構部分施工并指派其公司內部無資質人員為寶源豐公司項目做了項目設計,違規掛靠到遼寧紡織工業非織造布技術開發中心并辦理手續;參與寶源豐公司項目違規變更阻燃材料。6月20日被批準逮捕。
4.劉升,長春建工集團職工。聯系經辦與寶源豐公司簽訂施工合同,違規借用長春建工集團資質為寶源豐公司項目辦理施工手續的事項,從中提取管理費。6月20日被批準逮捕。
5.劉振江,中共黨員,2005年7月任長春建工集團吉興管理公司經理,2012年3月病休。經劉振江同意,寶源豐公司項目借用長春建工集團資質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辦理了相關建設手續。6月20日被批準逮捕。
6.張新明,無業。聯系經辦寶源豐公司違規掛靠瑞城監理公司,簽訂監理合同,辦理相關手續等事項。代表瑞城監理公司對寶源豐公司項目建設進行監理,同時代表寶源豐公司進行技術管理,從雙方領取報酬。6月20日被批準逮捕。
7.姚改政,中共黨員,寶源豐公司綜合辦公室主任,分管生產工廠以外的消防、安全工作。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未協助公司負責人建立并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使公司安全管理混亂。6月20日被批準逮捕。
8.冷雪飛,寶源豐公司保衛科長,已因涉嫌偽造證據罪,6月20日被批準逮捕。
9.呂彥東,中共黨員,長春市消防支隊凈月消防大隊大隊長,原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隊大隊長。2013年6月24日,因涉嫌濫用職權罪被德惠市檢察院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6月27日被報捕。
10.劉貴財,中共黨員,長春市消防支隊榆樹大隊參謀,原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隊副大隊長。2013年6月24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德惠市檢察院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6月27日被報捕。
11.高偉,中共黨員,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隊防火參謀。2013年6月24日,因涉嫌濫用職權罪被德惠市檢察院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6月27日被報捕。
12.蘭天,中共黨員,長春市消防支隊農安消防大隊參謀,原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隊防火參謀。2013年6月24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德惠市檢察院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6月27日被報捕。
13.趙震,中共黨員,德惠市公安局米沙子鎮派出所所長。2013年6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德惠市檢察院、長春市高新區檢察院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6月27日被批準逮捕。
14.孫中光,中共黨員,德惠市公安局米沙子鎮派出所干警。2013年6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德惠市檢察院、長春市高新區檢察院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6月27日被批準逮捕。
15.馮天明,中共黨員,德惠市公安局米沙子鎮派出所干警。2013年6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德惠市檢察院、長春市高新區檢察院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6月27日被批準逮捕。
16.宋立民,中共黨員,德惠市米沙子鎮建設分局局長。對寶源豐公司項目工程建設監管不力,對寶源豐公司項目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資格審查不嚴,未能發現和糾正該公司項目建設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掛靠或借用資質建設的問題;在工程建設中的監督檢查流于形式,未能發現并查處寶源豐公司擅自更改建筑設計、更換建設材料等問題。因涉嫌瀆職犯罪,6月30日被檢察機關立案。
17.劉樹偉,中共黨員,德惠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副站長,分管土建科、暖衛科和電氣科并協助站長負責新建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未能按照國家規定對寶源豐公司項目工程各方責任主體資格進行審查,未能發現和糾正寶源豐公司項目建設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掛靠或借用資質等問題。在寶源豐公司項目工程建設期間,抽查不認真,沒有發現和查處工程監理人員沒有資質、工程資料不全、建設施工方擅改建筑設計更換建筑材料等問題。對寶源豐公司項目工程竣工驗收把關不嚴,監管工作嚴重失職,埋下重大安全隱患。因涉嫌瀆職犯罪,6月30日被檢察機關立案。
18.李云龍,中共黨員,德惠市米沙子鎮經貿辦主任兼安監站站長。未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全面正確地開展米沙子鎮安全監管工作;未對寶源豐公司的重大危險源進行監控;未對寶源豐公司制冷特殊工種操作人員持證上崗和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工作中發現的寶源豐公司沒有開展安全生產培訓等問題的跟蹤整改不落實。因涉嫌瀆職犯罪,6月30日被檢察機關立案。
19.劉真祥,德惠市米沙子鎮黨委副書記、鎮長。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組織開展“打非治違”工作不力,甚至違法違規行政;對米沙子鎮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和監督檢查不力;對全鎮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對米沙子鎮派出所、建設分局、安監站安全和質量監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嚴重失察。因涉嫌瀆職犯罪,6月30日被檢察機關立案。
以上人員屬中共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的,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后,由當地紀檢監察機關或負有管轄權的單位及時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除上述人員外,對其他涉及事故的人員是否涉嫌犯罪問題,司法機關正在依法獨立開展調查。建議有關方面抓緊偵查調查,盡快公布結果。
(三)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人員。
1.滕繼鵬,中共黨員,德惠市米沙子鎮派出所副所長。未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及工作部署要求;未認真組織對轄區內人員密集場所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2.王卓,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隊黨委副書記、大隊長。貫徹《消防法》和《吉林省消防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有關規定不力,未將寶源豐公司作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進行監管;指導米沙子鎮派出所開展消防監督管理工作不力;對寶源豐公司重大火災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3.宋振宇,中共黨員,長春市公安消防支隊防火處處長。宣傳貫徹《消防法》、《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和《吉林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到位,對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隊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工作監督指導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4.趙立志,中共黨員,長春市公安消防支隊副支隊長,分管防火監督管理工作。貫徹《消防法》、《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吉林省消防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力;在擔任長春市公安消防支隊防火處處長、副支隊長期間,對德惠市公安消防監督管理業務指導不力;對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隊的工作疏于管理;對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隊有關人員失職、瀆職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5.王喜春,長春市公安消防支隊黨委副書記、支隊長。貫徹落實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不力;對德惠市消防監督管理業務指導不力;對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隊的工作疏于管理;對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隊有關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6.趙子魁,長春市公安消防支隊黨委書記、政委。對長春市公安消防支隊有關職能部門和分管領導教育和監督管理不力;對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隊有關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7.劉軍,吉林省公安消防總隊黨委委員、副總隊長,分管防火工作。貫徹落實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和對下級履行消防安全監管職責領導和監督檢查不到位,對長春市公安消防支隊消防監督管理業務指導不得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8.李樹田,吉林省公安消防總隊黨委書記、總隊長。對長春市公安消防支隊不正確執行政策法規、行政許可項目把關不嚴和消防監督管理不力等問題失察;在業務培訓、隊伍建設、督促干部依法行政等方面工作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9.鄒海春,德惠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黨支部書記、站長。對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相關人員履職情況監督檢查不力;對寶源豐公司工程建設中存在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掛靠或借用資質、違規設計變更、驗收把關不嚴等問題的監管嚴重失職,致使埋下重大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10.劉廣春,中共黨員,2005年8月至2011年12月任德惠市住建局副局長,分管建設市場管理、市政工程建設、村鎮建設管理等工作,2011年12月至今任吉林省德惠市經濟局副局長。任德惠市住建局副局長期間,對分管的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和相關人員履行監管職責情況監督檢查不力;對寶源豐公司項目工程建設中存在的建設主體掛靠和借用資質、違規設計變更、驗收把關不嚴等問題的監管失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11.宋衍昌,中共黨員,德惠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科科長。開展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專項整治期間包片負責米沙子鎮。發現寶源豐公司存儲液氨后,未對該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檢查;未要求液氨制冷工進行培訓;未督促企業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監控。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12.李振伍,中共黨員,2003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德惠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監察科長,2013年5月至今任德惠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監察大隊大隊長。對分管范圍內的項目底數不清;未督促對寶源豐公司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培訓;未督促企業和相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應急演練;未認真開展相關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13.陳富強,德惠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其分管科室領導發現寶源豐公司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后未及時上報,未檢查液氨制冷工持證情況并要求培訓;對米沙子鎮安監站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不得力;對德惠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監督檢查不到位;對安全生產監管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14.范卜,德惠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工作不到位,未對德惠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履行安全監管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開展安全檢查、隱患排查、人員培訓等具體工作的落實情況監督檢查不得力;對重大危險源監控工作監督檢查和對米沙子鎮安監站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5.王中豐,德惠市米沙子鎮黨委委員、副鎮長,分管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聯系派出所等工作。組織領導開展全鎮消防安全工作不力;對鎮派出所履行職責情況監督檢查不力;組織開展“打非治違”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16.裴天吉,德惠市米沙子鎮黨委書記、米沙子工業集中區黨工委書記、米沙子工業集中區管委會主任,主持米沙子鎮黨委和米沙子工業集中區全面工作。組織領導全鎮安全生產工作不力;對公安、建設、安全監管等部門履行監管職責的情況監督檢查不力;組織開展“打非治違”工作不力甚至違規行政;對公安、安全監管等部門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檢查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17.王濤,德惠市市委常委、副市長。對德惠市城建工作中安全生產工作的具體落實情況監督檢查不得力;對其分管部門德惠市住建局在寶源豐公司后期工程建設中開展執法以及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嚴重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18.王華安,德惠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組織、督促和指導開展轄區內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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