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8日,某石油局某石油職業學院機電總廠維修項目部在學院本部學生宿舍區內進行施工過程中,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1人經搶救無效死亡。
一、事故經過
4月28日上午7時30分,維修項目部主任王某帶領作業人員,進行放電纜、拆除架空電力線和新電纜連接任務。開完安全會后,王某安排電工劉某某負責拆除架空電力線,另外2人配合;電工王某某負責配電柜內接線。9時50分左右,王某某安裝完配電箱內線路后,對作業人員杜某某說“下午我有事,趕緊干”,說完主動登上電桿作業,首先拆卸電桿上的電纜引下線固定卡箍螺絲,因卡箍螺絲銹蝕,王某某讓作業人員張某某到離施工地點500米左右的廠里,拿梅花扳手,當張某某回來后,王某某已經剪斷了電桿南面的三根架空電力線,在剪斷了最后一根電力線后,電桿向北倒下,王某某隨電桿一起倒地摔傷,在場人員立即將其送往總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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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違章登桿。王某某登桿前沒有對電桿基礎的安全可靠性進行檢查,盲目登桿,違反了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6.2.3“上桿作業前,應先檢查根部、基礎和拉線是否牢固。遇有沖刷、起土等,應先培土加固,再登桿”的規定。
2、盲目剪線。王某某未經請示,在沒有安全措施的情況下,剪斷架空電力線,違反了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6.6.5“緊線、撤線前,應檢查拉線、樁錨和桿塔”及6.6.6“嚴禁采用突然剪斷導、地線的做法松線”的規定。
3、桿基不牢。拆除電桿上的電纜引下線前在電桿根部進行了開挖,造成桿基不牢,使電桿在失去架空電線的牽引后,向另一側傾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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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某某不按分工進行作業。按照分工,王某某并不負責拆線,擅自進行此項作業,由于盲目,造成風險識別不足,在沒有采取安全監護和其他保證措施的情況下,又盲目作業。
2、電桿埋深不夠。該電桿為12米拔稍桿,根據《10KV以下配電線路施工》規定,埋深應為1.9米,實際埋深只有1.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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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小單位、小維修項目管理不到位。學院將維修項目交由院屬集體企業承擔,管理上不夠細致規范,安全管理基礎不規范、不嚴格。
2、維修作業單位未認真執行HSE管理制度。對作業風險識別和評估不足,沒有制定書面施工安全方案,沒有編制HSE作業計劃書,因此,向作業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和方案交底不夠細致。
3、作業人員職責不清,在維修作業過程中,安全監督馬某某回公司取防護繩,沒有盡到責任,違章作業沒有得到及時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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